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間將於4月30日截止(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39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原自101年12月1日起放寬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高燒持續48小時」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鑑於流感疫情趨緩,且H7N9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奉行政院同意停止運作,將至今(103)年4月30日截止。但重症個案及感染後易產生併發症之高危險群等,仍可使用公費藥劑。籲請醫師持續提高警覺,及時給予用藥。
依疾管署流感監測及用藥資料顯示,目前台灣流感疫情已脫離高峰期,流感就診及公費藥劑用藥之人次均逐漸下降中,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自本年5月1日起,將回歸世界衛生組織及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諮詢會的建議,包括(1)符合「流感併發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重大傷病、免疫不全或具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5)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6)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H5N1流感調查病例定義者;(8)H5N1流感「疑似病例」、「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9)「H7N9流感」通報病例;(10)H7N9流感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如附件)。
經醫師判定符合上開公費藥劑用藥任一條件者,請優先開立瑞樂沙,5歲以下幼兒及有瑞樂沙禁忌症患者再使用克流感膠囊,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回報等作業;非上述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之輕症患者,因不屬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對象,如有用藥需求須由民眾自行負擔藥費。如貴院非屬公費藥劑合約醫療機構,請轉介病患至合約醫療機構就醫(合約配置點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查詢),俾利民眾取得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感謝您配合本署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政策,並請惠予協助向一般民眾說明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共同維護全民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署
2014/04/17

PublishTime 201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