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名稱修正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並修正病例定義,籲請醫師遇疑似病例時,於24小時內通報」(疾病管制局致醫界通函第182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因應世界衛生組織(WHO)更新新型冠狀病毒定義符合該組織之建議監測方針,衛生署已公告將原「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名稱修正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並修正通報定義之流行病學條件中「親密接觸」定義,放寬為「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病例定義詳如附件)。醫師於臨床診治如發現符合通報送驗定義之病例,應儘速於24小時內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並依院內感染控制指引加強醫院感控措施。
本局籲請醫師提高警覺,對於「不明原因之嚴重肺炎個案」、「不明原因肺炎之群聚事件」、「醫護人員發生不明原因肺炎」及「臨床出現急性呼吸道症狀且發病前10日內具中東地區旅遊史」個案,如懷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應對個案執行適當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儘速至「法定傳染病監視通報系統」之「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醫師診所版』(http://www.cdc.gov.tw/https://ida4.cdc.gov.tw/hospitals/),於「其他傳染病」項下,選擇「其他」,並於「其他病名」欄內填入「新型冠狀病毒」通報,且採集咽喉擦拭液、痰液及血液檢體送本局昆陽實驗室檢驗,照護人員與接觸者除應採取適當防護外,並應進行健康監測,注意是否出現包括發燒、咳嗽等呼吸道相關症狀,直至接觸後10日為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病例定義與工作指引、病人與接觸者處理等防疫措施相關資訊,同時更新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五類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項下。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局
2013/3/14

PublishTime 201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