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積極爭取派員參加WHO「修正國際衛生條例政府間工作小組」會議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51年為減低世界各國遭受傳染病疫情擴散之危害,特訂定一套防止疾病散播之國際性策略準則,其名稱為International Sanitary Regulations(ISR)。該條例旨在透過定期的港埠檢疫機制,遏止傳染病疫情造成國際間的散播,並闡述WHO及會員國對特定疾病爆發流行時,所應扮演角色與責任,其後於1969年更名為「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 。惟WHO有鑑於近年新興疾病如SARS與禽流感疫情爆發時,感受到國際衛生條例的預警與應變能力不足,且舊有通報傳染病限於霍亂、鼠疫、黃熱病已不敷需求,再加上不當使用生物性、化學性及輻射性物質機率增加,種種因素皆對健康、交通及經貿等產生莫大危害,亟需納入適當且透明的通報機制。

由於我國目前並非WHO會員國,無法簽署公約及直接適用國際衛生條例;在國際衛生條例框架之下所建立的全球防疫體系,獨漏台灣,極易造成防疫缺口;除當發生重大疫病或事件時,得不到WHO即時資訊與協助,我國的各項標準及衛生安全維護措施,若遭他國否認或不被接受,國際交通及運輸、食品及貨物安全、人身健康維護等,亦無法獲得保障。
因此,爭取参與國際衛生條例之修正、研商國際衛生條例修正後之適用性、評估國際衛生條例修正後對我檢疫及經貿等層面造成之影響等,為我政府極力關心的重要議題。

WHO於2004年1月提出IHR修正草案;我國衛生主管及專家曾於同年8月將我對IHR修正之建議遞送WHO,且力促WHO邀我專家參加2004年11月1日至12日間在日內瓦召開之「修正國際衛生條例(IHR)政府間工作小組(簡稱IGWG)第一次會議。

行政院衛生署更於本(94)年1月7日至8日於台北召開「2005國際衛生條例修正國際學術研討會」,會中邀請到歐、美、紐西蘭及國內知名法律及公共衛生領域學者專家發表論文,同時該會議亦為全球首度結合法律及公共衛生學者研商國際衛生條例之國際性會議,會中並一致支持IHR修正需確保”普遍涵蓋”參與之原則。會後衛生署將會議論文資料集結成冊,並寄送WHO幹事長、IGWG會議主席及WHO會員國,以展現我國對於參與國際衛生條例修正之努力與決心,積極主動貢獻並配合IHR修正參與全球衛生合作,希望藉此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此外,衛生署於2月16日由王秀紅代理署長具函WHO幹事長李鍾郁,積極表達我欲派疾病管制專家參加本(2)月21日至26日在日內瓦舉行之IGWG第二次會議之意願;希望WHO基於人權、人道及全球防疫不容任何漏洞等專業考量,正面回應我直接派員與會之要求。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近日以電傳致函我疾病管制局,邀請疾管局同仁及衛生檢疫人士參加中國代表團。基於台海兩岸互不隸屬之事實,且就衛生專業條件論,兩岸衛生情況差距極大,衛生體系亦毫不相關,我公衛及醫療表現在全世界名列前茅,而中國在近年曾被WHO評為全球第144名;我倘參加WHO會議,當自行組團代表我國,始符合我國權益及需要。

對於IHR修正案,衛生署與外交部將持續密切掌握其最新發展,全力爭取並納入IHR之機會,以保障台灣2,300萬人民的健康福祉。

PublishTime 200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