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相關部會 | 法律依據 | 措施內容 | 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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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部 |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 |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即109年3月20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 公告 新聞稿 |
2 | 勞動部 | 本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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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
3 | 衛福部 | 本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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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4 | 交通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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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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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公告2 公告3 |
6 | 財政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 公告 |
7 | 陸委會 | (一)兩岸條例第10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二)港澳條例第1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三)兩岸條例第95條之1第6項、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行政院本年2月7日院授陸經揆字第1090300133B號令。 |
(一)中國大陸人士入出境管制措施: 針對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投資經營管理、駐點服務、團聚及短期探親等6類事由,已在臺停留之中國大陸人士,申請延長停留期限,自本年2月12日零時起,得專案逐次核給15天。 (二)港澳人士入境管制措施: 自本年2月11日零時起,港澳人士,除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已取得我居留證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均暫緩來臺。 (三)暫停小三通客運船舶往來 自本年2月10日起為強化防疫,疫情中心決議暫停小三通客船往來,視疫情狀況再評估復航。 |
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
8 | 經濟部 | 本條例第 7 條 |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辦理(公告內容詳見連結)。 | 公告 |
9 | 衛福部 金管會 退輔會 交通部 經濟部 教育部 國防部 文化部 內政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
公告 |
10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及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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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11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 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 | 公告 |
12 | 交通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自110年2月1日生效 |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