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 25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業於今(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因此,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UpdateTime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