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 25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業於今(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

因此,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UpdateTime2020/2/4
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
UpdateTime2020/2/4
為防止不肖廠商或店家於此防疫期間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造成民眾搶購及恐慌,本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即日起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法務部也藉此呼籲販售口罩之商家及通路業者,切勿貪圖蠅利,趁機囤積前揭口罩或哄抬價格,以免觸法。
UpdateTime2020/2/2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且客觀上必須發生「致傳染於人」之結果,始構成犯罪,不利防疫執法。

故為有效執法,使染病民眾能確實遵守主管機關防疫指示,以減少疫情擴散之風險,法務部業已主動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染病不遵行指示之修法建議,草擬刪除「明知」之要件及增加疑似染病、並採危險犯體例修正成有傳染第三人之虞之要件,送請行政院邀集該法主管機關共同研議,期能擴大保護層面。
UpdateTime2020/2/4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針對散布疫情假訊息處罰,惟僅單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並無徒刑或拘役之刑罰,在處罰種類及規範密度上似有不足。故本部建議參照同屬保障生命法益之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度修正。
UpdateTime2020/2/2
法律處罰的對象,主要是為了哄抬價格而刻意囤積,想藉此發不義之財的人,不包括購買口罩單純為自用者。
UpdateTime2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