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肖業者囤積或任意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倘經查獲事證得認其確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恐涉有刑法第251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則處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如業者之間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口罩價格的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則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
UpdateTime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