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肖業者囤積或任意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倘經查獲事證得認其確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恐涉有刑法第251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則處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如業者之間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口罩價格的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則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
UpdateTime2020/2/4
對於不肖業者因囤積或任意哄抬口罩價格而涉及上開刑事責任者,可檢具事證逕向各地檢調機關舉發;而如發現業者之間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口罩價格的行為,則可檢附相關事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電話:(02)23517588#380。
UpdateTime2020/2/2
是的。衛生福利部已公告自109年1月31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醫用及外科手術口罩。
UpdateTime2020/2/2
是的。行政院已於109年1月31 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 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詳可參行政院網站: https://www.ey.gov.tw/Page/EB85F50CE3EF9CE3
UpdateTime2020/2/8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故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間,倘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口罩價格之情事,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即為上開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聯合行為。
UpdateTime2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