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假部分:
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隔離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等其他不利之處分。
2.其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得申請防疫補償(1,000元/天),惟如有支領薪資者,尚不得重覆領取。
二、薪資部分:
1.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致無法出勤者,勞工得免出勤義務;但依民法第267條,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不免除給付薪資之義務。因此員工如屬工作因素致需接受居家隔離者,除無須出勤外,員工仍得向雇主請求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薪資。
2.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本文之規定,雇主就勞工因工作期間所遭受如新冠肺炎感染等之職業災害,其包含薪資在內所受之損害,雇主亦負有賠償義務。
3.適用對象:不限於納入勞基法適用之員工。
UpdateTime2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