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一、醫護人員如未經匡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之對象,得返回醫院工作並遵守疾管署相關防疫指引。
二、如醫院拒絕其上班,依上開勞動部規定,應照給工資。
三、如尚有爭議,應請洽詢該縣市勞工局反應。
 
UpdateTime2021/1/29
勞動部針對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請假,有下列相關規定: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二、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UpdateTime2021/1/29
一、給假部分:
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隔離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等其他不利之處分。
2.其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得申請防疫補償(1,000元/天),惟如有支領薪資者,尚不得重覆領取。

二、薪資部分: 
1.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致無法出勤者,勞工得免出勤義務;但依民法第267條,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不免除給付薪資之義務。因此員工如屬工作因素致需接受居家隔離者,除無須出勤外,員工仍得向雇主請求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薪資。
2.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本文之規定,雇主就勞工因工作期間所遭受如新冠肺炎感染等之職業災害,其包含薪資在內所受之損害,雇主亦負有賠償義務。
3.適用對象:不限於納入勞基法適用之員工。
 
UpdateTime2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