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醫療及疫情組新聞稿


行政院衛生署92.05.25 - 09:30

一、【疫情資訊之新面貌】

(一)為使統計登錄能確實顯示病例發生之實際狀況,即日起「SARS可能病例數累計表」將作修正,增加「經專家審查再分類數」,列明可能病例與疑似病例重新調整歸類數。

(二)於今日起全國各醫療院所及榮民、安教養機構、監所矯正機構應每日通報各機構內發燒人員名冊至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加以管控。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傳染病疫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布,將統一由「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SARS相關疫情,並無中央與地方疫情不同調之情況發生,地方衛生機關則可藉由召開記者會,針對防疫措施及民眾衛教事項進行加強宣導。

二、【加強醫院內感染防制作業】

(一) 為強化院內感染之管控,衛生署將督促各醫院建立「感染醫院病患出院處理原則」包括:

  1. 病患須量體溫正常,X光肺部正常,始可同意出院,出院時須予居家隔離。
  2. 病患出院後,不得自行轉診。
  3. 居家隔離如有發燒現象,應回原來之醫院就診。

三、【SARS流行期間之預防血液安全性規範】

(一) 就目前科學驗證SARS並非經由輸血或注射血液製劑而傳染,但衛生署為預防SARS流行期間,由該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醫政處及藥政處共同合作,將世界衛生組織(WHO)於本月(五月)十五日所發布之SARS與血液安全性規範,列為查核管理捐血中心之原料血漿、血液製劑管理時之參考。

(二) WHO於本月(五月)十五日所發布之SARS與血液安全性規範如下:

SARS與血液安全性規範
由目前SARS感染地區返回 可能接觸情況 捐血規範
無症狀 無密切接觸 可捐血
無症狀 有密切接觸 自最後接觸日起暫緩3週
有症狀 SARS可能病例 完全康復並停止治療後暫緩3個月
有症狀 SARS疑似病例 完全康復並停止治療後暫緩1個月
有症狀 SARS排除病例 依據國家/地區對捐血者之規範

 

四、【全民防疫網相關措施】

(一) 為順利辦理SARS防疫所需徵用事宜,行政院業依據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並發布施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未來,各級政府、單位將可依據該辦法進行簽發徵用書徵用,及依法給予補償費。該辦法並追溯自今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二) 有關SARS防疫檢體寄送乙事,衛生署已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告,緊急徵用各民間貨運及航空器,不得拒絕地方衛生機關交寄之防疫檢體輸送箱,如有拒收者,將依相關法條論處。

PublishTime 200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