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一、疾病概述(Disease description)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是世界衛生組織於2003年3月15日新公布名稱,在這之前稱非典型肺炎。感染特點為發生瀰漫性肺炎及呼吸衰竭,因較過去所知病毒、細菌引起的非典型肺炎嚴重,因此取名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主要症狀為發高燒(>38℃)、咳嗽、呼吸急促或呼吸困難。可能伴隨其他症狀,包括:頭痛、肌肉僵直、食慾不振、倦怠、意識紊亂、皮疹及腹瀉,胸部X光檢查可發現肺部病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最嚴重時會出現瀰漫性肺炎,氧氣交換下降,導致肺部缺氧,所以病人會呼吸困難、缺氧,甚至導致死亡。

二、致病原(Infectious agent)
      2003年4月16日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布,SARS的致病原為新發現的冠狀病毒,並被正式命名為「SARS病毒」。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起源目前尚無定論,不過一般認為可能的源頭來自大陸;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中,廣東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證據顯示,續發的香港疫情,為一廣東教授個案所引起,該個案於2003年2月中下旬抵港住宿九龍某酒店,並將病毒傳播給酒店工作人員及客人。廣東教授個案發病住院後,因醫院未能即時發現採取隔離措施,致爆發院內感染,同時藉由受感染之住宿該酒店國際旅客散布全球。其後,世界衛生組織於2003年3月底證實,廣東的非典型肺炎就是現在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3年12月31日的統計資料(資料期間: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顯示,全球共發現8,096例SARS可能病例,且造成774例死亡,其中主要受感染的有中國(5,327例)、香港(1,755例)、臺灣(346例)、加拿大(251例)及新加坡(238例)等國家。

(二)臺灣病例概況:詳見「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根據研究顯示野生動物身上帶有SARS冠狀病毒。
(一)香港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分別從果子狸、貉、獾三種動物身上分離到SARS冠狀病毒。
(二)大陸深圳與香港合作研究發現,果子狸SARS樣病毒與人類SARS病毒有99.0%以上的同源性。
(三)中國大陸農業部動物冠狀病毒疫源調查組證實,大陸的病理專家已從蝙蝠、猴、果子狸以及蛇等數種動物體內檢測到冠狀病毒基因,其 序列與SARS病毒的基因序列相似度極大。
(四)中國廣東省的老鼠樣本中,發現2份樣本帶有SARS病毒基因。

五、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SARS是近距離傳染,主要經由「親密接觸」從一個人傳染給另一個人。需接觸到患者呼吸道分泌物、體液及排泄物狀況下才可能遭受感染,其傳染途徑包括:
(一)可能是吸入或黏膜接觸病人的飛沫或體液而傳染。
(二)接觸到感染者分泌物或帶菌的體液,這裡所說的接觸也包括以曾碰過被感染者體液的手去揉鼻子、揉眼睛或是拿東西吃等等。至於要多少量的致病原才會導致感染,目前並不清楚。

六、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SARS潛伏期從2~7天不等,最長可達10天以上。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發燒是SARS病人會不會傳染給他人最重要的指標,在尚未發燒時,SARS病毒是不會傳染給他人。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SARS病毒為新型變種病毒,大眾皆無抗體,其傳播力、毒力、致病力均可能較強,病患可能發生肺纖維化,甚至引發呼吸衰竭而導致死亡。另外香港的經驗則顯示延遲就醫者的預後較差。

九、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詳見「台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

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一)檢送採驗對象:符合前述SARS疑似病例通報定義者。
(二)檢驗項目、檢體種類及送驗地點:符合上述採檢送驗標準之病患,其檢體請醫療院所依「SARS檢驗之檢體採檢、送驗流程」規範(附件一)採檢,並由各醫療院所或轄區衛生局上網通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及填寫(或由網路通報後列印)「防疫檢體送驗單」,和使用檢體條碼,再送至疾病管制署昆陽實驗室或轄區合約實驗室檢驗。
(三)檢體收受、整理、保存與檢驗報告發送及查詢流程:檢體收受、分裝、檢體處理(去活化、核酸萃取)、檢驗(RT-PCR, real-time PCR)、結果判讀、結果登錄等流程,約需24~36小時,故報告約於36小時發送,但如驗出SARS病毒呈陽性反應時,疾病管制署將立即通知送檢醫療院所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採取緊急防疫應變措施,檢驗報告發送及查詢流程詳參「SARS檢驗之檢體採檢、送驗流程」(附件一)。

十一、防疫措施(Measures 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尤其是勤洗手及打噴嚏或咳嗽要掩口鼻。
2、鼓勵民眾保持經常量體溫之健康行為。
3、保持居家環境衛生及空氣流通。
4、培養良好就醫習慣。
5、避免到人群聚集或空氣不流通的地方。
6、流感期發燒>=38℃,應戴口罩,並先以電話諮詢醫師或1922專線,依醫師指示在家休息或至醫院就醫,請參閱「發燒病人建議處理原則」(附件二)。
※體溫量測方法與發燒定義
口溫:放置舌下,測量3~5分鐘,發燒:>=37.5℃
耳溫:深入耳內,把外耳翼上半部向上拉或向後拉,測量數秒,發燒:>=38℃
額溫:在休息狀態下,保持乾燥,測量數秒,發燒:>=37℃
腋溫:放入腋下,測量5~10分鐘,發燒:>=37℃
肛溫:深入肛門3~5公分,測量3~5分鐘,發燒>=38℃
7、戴口罩時機
若SARS疫情發生時,一般民眾有呼吸道症狀或有發燒症狀者戴一般外科口罩;SARS個案戴一般外科口罩(隔離並有特殊運送機制下);SARS個案家屬(有近距離接觸)戴N-95口罩;一般民眾至醫院看病或探病時,戴一般外科口罩。急診、加護病房等高危險單位醫療人員戴N-95口罩;其餘醫療工作人員依院內感染控制指引原則配戴口罩。
(二)病人、接觸者及周遭環境之處理
1、病例通報:SARS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第一類傳染病,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病例通報定義:
需同時符合下列臨床症狀及流行病學條件者
A.臨床症狀(以下條件需皆符合):
(1)發燒(38℃)
(2)一種或以上的下呼吸道症狀(咳嗽、呼吸困難、呼吸短促)
(3)放射線診斷學上有與肺炎或呼吸窘迫症候群一致的肺浸潤證據或者屍體解剖的發現與肺炎或呼吸窘迫症候群的病理學一致而無其他可確定的致病因
(4)無其他可替代的診斷能完全解釋疾病
B.流行病學(下列四者任一):
發病前10日有以下四者任一之暴露史:
(1)有SARS流行地區(經世界衛生組織宣布)之旅遊史 
(2)有SARS確定病例之接觸史 
(3)有與SARS病毒實驗室相關之暴露史
(4)無前述三項流行病學暴露史,但臨床上極度懷疑為SARS者
2、隔離:SARS病人應安置在隔離病房,並在照護時使用呼吸道及黏膜防護措施,未明原因肺炎病人須與其他病人區隔﹙病床間隔應在2公尺以上﹚,或安置在獨立的病房內;醫護人員及訪客與病人有密切接觸時,應戴上具過濾效果的口罩、護目鏡、長袍、頭套及手套。一般民眾秋冬流感期防SARS政策為「不發燒、不隔離」。
3、消毒:
(1)SARS病例居家消毒作業原則(可參考附件三:污染場所、污染物品的消毒方法):
a.消毒時機:衛生單位接獲醫師通報SARS病例後,應即派員指導或依各縣市分工情形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消毒工作。
b.消毒範圍及對象:消毒範圍為SARS病例之住家,發病期間經常接觸、活動之場所及空間(住屋內及其周圍之相關公共設施及場所)。消毒對象,以通報病例(包括其接觸者)之分泌物、排泄物及可能受其污染之場所,及其他可能具傳染性之物品等為主。
c.病例住家為透天房屋時,各樓層之所有房間均應實施消毒。
d.病例住家為公寓式或高樓大廈時,除病例住家外,其所居住大樓樓梯間、電梯及其他經常出入之場所亦應實施消毒。
(2)交通運輸工具SARS防治消毒作業原則:
a.消毒時機:因任務需求載運SARS病例或屍體之運輸工具,於運送任務完成時或完成後;或有SARS通報病例在運輸工具上發病,且在搭載後48小時內發現者;或飛機、輪船,在下次啟程前,診斷出前一航次曾搭載之SARS通報病例。
b.消毒範圍及對象:需消毒之對象,如飛機、輪船、公車、火車、捷運、救護車、計程車及其他運輸工具,其消毒範圍如下表。
飛機:航機客艙內部全部
船舶:病例乘船時所在客艙及可能動線
公車:車輛內部全部
火車:病例乘車時所在車廂及其出入動線
捷運:病例乘車時所在車廂及其出入動線
救護車:車輛內部全部及外部把手
計程車:車輛內部全部及外部把手
註:因任務需要運送SARS病例時,且已有隔離設備者(隔離艙、隔離袋),消毒重點著重於隔離設備外部及其放置地點表面、運送動線表面等。
(3)居家隔離者住家消毒作業原則:
a.消毒時機:民眾接獲衛生單位書面或電話通知需進行居家隔離後,自隔離日起,應自行進行居家清潔、消毒工作(安置於強制隔離區域之民眾亦同)。
b.消毒範圍及對象:消毒範圍為居家隔離人員之住家,居家隔離期間經常接觸、活動之場所及空間。
(4)消毒人員及工作區分:
消毒人員應依消毒範圍作區分,病例住家如有家屬居住,住家內之消毒可指導家屬自行實施消毒,如無同居家屬,則依地方政府分工原則,派員實施消毒。
除病例住家外,其所居住大樓樓梯間、電梯及其他經常出入之場所,協調病例居住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消毒,或依地方政府分工原則,派員實施消毒。
(5)個人防護具(PPE)(可參考附件四:可回收使用之個人防護具之消毒方法):
a.適當呼吸防護的口罩,如N95口罩。
b.護目鏡(或面罩)。
c.手套(乳膠檢驗手套或橡膠手套)。
d.拋棄式腳套或重覆使用之膠鞋(雨鞋)。
e.隔離衣、連身工作服或連身防護衣(或塑膠圍裙、工作裙)。
(6)消毒器材準備:
a.漂白水:使用市售「次氯酸鈉」成份漂白水(濃度約為5.0~8.0%),於消毒現場配成適當濃度。
b.酒精:75.0%酒精。
c.殘效式噴霧機、拖把、水桶、清潔劑、擦拭用抹布和海綿,及其他清潔用具等。
d.感染性廢棄物垃圾袋。
(7)工作步驟及方法:
a.著裝:
(a)75.0%酒精洗手消毒。
(b)穿上隔離衣(或連身防護衣)、腳套。
(c)戴上口罩、護目鏡(面罩)。
(d)戴上第一層手套,拉到袖口,以寬面膠帶密封固定,戴上第二層手套。
b.住家:
(a)開啟住家之門窗,保持消毒空間空氣流通(空調設備應保持關閉狀態)。
(b)清潔作業:進行現場消毒工作前,應先將需消毒區域之表面上可見之垃圾清除乾淨。清除後之垃圾一律歸類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並依環保署「清除處理機構清理SARS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加強防疫消毒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c)消毒工作進行前,應由病例家屬或熟悉環境之人員,將病例之房間作標記,以提示消毒工作人員特別注意。
(d)消毒時,室內之空調設備(冷氣機)之過濾設施,如出風口、過濾器或濾網應拆卸或更換,拆卸時避免動作過大造成振盪或灰塵飛散。拆卸清洗後要回收再用之設備,應以漂白水浸泡15分鐘以上,取出置於清水中,以抹布或海綿清洗、晾乾後,重新裝置。
(e)室內之消毒作業(含地面及牆壁),應由內而外,由上而下逐步擦拭消毒,室內所有表面完成消毒後,再用濕拖把以清水將地面拖乾淨。完成消毒房間應請指導人員確認後關上房門。
c.室外:
(a)室外局部區域可使用擦拭方式進行消毒,大區域則可使用殘效性噴霧機,針對出入動線,以水霧噴灑地面、牆壁(2公尺以下),對牆壁噴灑應距離30公分以上,避免產生水霧微粒。消毒時,應避免向空中噴灑。噴灑完成30分鐘後,以濕拖把或抹布,或直接以清水將地面、牆壁清洗乾淨。
(b)電梯或樓梯扶手:電梯內部和扶手以抹布擦拭消毒,15分鐘後再以清水擦拭乾淨。
d.運輸工具內部:
可進行初步消毒作業(以殘效式噴霧機噴灑之),然後由內而外,由上而下逐步擦拭消毒,內部所有表面完成消毒後,分別以濕抹布、拖把用清水將表面、地面清洗乾淨。
e.運輸工具外部之消毒作業,可於內部消毒作業完成後,視實際需要依一般性之清潔程序辦理即可。
f.卸裝:
(a)以酒精消毒外層手套。
(b)脫掉隔離衣(或連身防護衣)、腳套,投入垃圾袋中。
(c)脫掉護目鏡(面罩),以酒精噴灑消毒,晾乾後可重覆使用。
(d)脫掉外層手套,再脫掉口罩,投入垃圾袋中。
(e)以酒精消毒內層手套,消毒後脫掉手套,投入垃圾袋中。
g.消毒重點:
(a)空調系統:出風口、過濾器及濾網。
(b)室內地面、牆壁:包括房間、走廊及出入動線之地面、牆壁(2公尺以下)。
(c)器物表面:病例可能接觸之任何表面,如門窗、門把、桌面、電話、沙發椅、床沿、垃圾桶蓋、電燈開關等地點。
(d)浴廁的所有表面:如水龍頭、洗臉盆、馬桶蓋、蓮蓬頭握把、門把、馬桶沖水握把及其他附屬設施表面。
h.廢棄物處理:
消毒過程中清除後之垃圾、及使用後無法回收之個人防護設備一律歸類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投入紅色或黃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垃圾袋中,協調環保單位協助清除處理;或依環保署「清除處理機構清理SARS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加強防疫消毒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8)注意事項:
a.應於現場調製漂白水,調劑時應戴手套,儘量避免接觸藥劑;攪拌時,用棍棒勿用手。
b.使用1.0%漂白水擦拭物品,應於30分鐘內清洗乾淨,以避免損壞物品。
c.清洗物品時,應將物品置於水面下清洗,避免將物品直接於水面上沖洗。
d.使用拖把時,避免直接用手扭乾拖把,以避免產生水霧微粒或氣懸膠(aerosol)。
e.不可使用鼓風式噴霧機等有強大風速之噴霧機,以避免強大風力吹起污染物產生氣懸膠。
f.執行消毒區域內及工作時,避免直接觸摸眼睛、口及鼻等部位,並嚴禁取下口罩、護目鏡等相關防護設備。
g.執行消毒完畢後,工作人員須立即沐浴更衣,衣服送洗。
h.噴灑時應注意風向,不要迎風噴灑,並避免向上空間噴灑。
i.漂白水使用注意事項:高濃度漂白水具有腐蝕性,若不小心濺到眼睛需用清水沖洗15分鐘,若接觸到皮膚亦需用足量清水沖洗,若有不適,應立即就醫。
j.病例住家之消毒外,其他應消毒之場所,由衛生、環保單位依其防疫消毒之專業及工作經驗,參照本作業原則相關事項自行應變處理。
4、檢疫:有關境外管制作業,藉由全年實施入出境旅客體溫測量,針對篩檢出出現發燒等症狀者,立即送醫進一步診治處理;另依據國際上及臺灣SARS病例發生情形,隨時啟動各級檢疫措施決定,評估是否對來自SARS流行地區人士實施填報「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以及採取自主健康管理措施及居家隔離措施,以阻絕傳染病境外移傳入擴散流行。
(1)體溫測量
a.由檢疫單位在機場(港口)入境/出境動線上,設置紅外線熱像儀,對每位入出境人士量測體溫。
b.體溫測量結果≧38℃者,立即送醫做進一步診斷判定是否為SARS病例。
c.體溫量測異常者,除採咽喉拭子檢體乙支,進行SARS及流行性感冒之PCR檢驗外,並採集血液進行登革熱、日本腦、披衣菌、黴菌及瘧疾血片之檢驗;採檢人員應注意防護措施。
(2)填報「傳染病防制調查表」
a.由航機(船舶)服務人員在抵達機場及港口前分發給入境者填寫,未據實填寫者依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b.入境時,檢疫人員審查發現有填報疑似SARS症狀者,做進一步檢查是否為病例。
c.拒絕填報「傳染病防制調查表」者,由入出境管理局配合執行禁止入境。
(3)突發疫情處理:檢疫單位接獲航機(船舶)通報SARS疑似症狀乘客時,由檢疫人員會同醫師對病患進行診察,如無法排除為SARS病例者,除了立即轉送醫院進一步診察治療外,其餘人員依接觸情形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5、接觸者處理
(1)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SARS病例出現發燒症狀期間,下列人員經疫情調查結果,與該病例有密切接觸者,應自主健康管理10天。
a.同屋居住的家人及曾照顧個案之人員(含家屬、看護及陪病人員)。
b.醫院及診所曾照顧個案之醫護人員(視當時狀況,若醫護人員已採取足夠防護措施者,則不需自主健康管理)。
c.在醫院或診所有病例聚集或院內感染的可能傳染期間進入危險動線範圍之內者。
d.同一辦公室之同事(病患固定工作位置之半徑3公尺區域內之同事)。
e.學校中固定同一教室上課之同班同學。
f.同一班機病例前後各3排乘客及該班機服務此區域之空服員。
g.長途客運(車程1小時以上)之病例前後3排乘客及駕駛;長程火車之病例同車廂前後3排旅客。
h.百貨公司及賣場之同事(工作位置半徑3公尺區域內之同事)。
i.前述各點未能涵蓋之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及場合,則應依據衛生機關疫調資料評估後,決定應受此項管制的對象。
j.前述人員如經疫情調查確認已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列入自主健康管理實施對象。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附件五)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指引(附件六)。
(2)居家隔離:
a.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出現發燒症狀,應居家隔離觀察(含住院隔離治療期間)3天,經衛生單位研判,必要時得延長之。
b.自SARS流行地區入境旅客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出現發燒症狀,經醫師診斷未能排除SARS者(如能確定發燒原因,如扁桃腺發炎、中耳炎等,可排除為SARS者,則不需居家隔離),應居家隔離觀察3天,經衛生單位研判,必要時得延長之。
c.SARS病例於退燒之日起未滿10日即出院者,出院後仍應接受居家隔離至退燒之日起期滿10日為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居家隔離通知單」(附件七)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居家隔離指引」(附件八)。
※居家隔離者口鼻分泌物或體液等之衛生紙及口罩等廢棄物,需先置入塑膠袋妥善密封,再置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專用紅色塑膠袋,或衛生紙可利用馬桶沖掉後並洗手。接觸性日常生活垃圾,另作分類,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包裝,置於塑膠袋密封包裝。由環保單位協助分類,依一般及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方式處理。
6、通報病例、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
為因應SARS疫情,整合接觸者與感染源調查資料,以進行關聯性分析,立即進行防治與阻斷傳染,請填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調單」及「通報病例之接觸者基本資料」(附件九)。
7、治療方法
目前針對SARS病毒,並無已證實療效的特效藥物,良好的支持性療法可幫助絕大部分的病人渡過難關。

UpdateTime 20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