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前身為民國三十三年制定之「傳染病防治條例」,歷經四度修正,因不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之需。立法院基於廣大民意之需要,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通過行政院所提「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及郭委員正亮等五十七人所提「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修正案。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 調整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擴大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包括第二類、第三類疫情之發布;於疫情初發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縣市層級的「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中央則設立協調會報協助之;再者,中央得視疫情嚴重程度,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視急迫情況,可逕由中央代為執行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必要時再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結合。

二、 防疫資訊正確透明原則,醫療專業人員與傳播媒體對於疫情訊息之發表或報導錯誤時,有更正之責任。

三、 民眾至醫療院所就醫時,應據實陳述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不得隱匿。

四、 保障傳染病病人的基本人權,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就業、就學等權益及保護其隱私權,對於受隔離治療限制者,發給限制通知與解除通知,避免不當侵犯人身自由。

五、 主管機關應加強院內感染管制、建立實驗室操作安全規範及生物材料之保管、持有、管理等事項。

六、 實施機場港口或防疫必要處所的檢疫工作,俾減少傳染病傳入國內。

七、 主管機關為防疫之需要,得要求醫療(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之治療情形,及屍體檢驗之相關結果,以利及時採取適當之防疫作為。

目前本署仍積極檢討最近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之缺失,朝向建構重大疫情防治指揮架構,強化各級政府機關防治權責的橫向與垂直整合,加強各港埠的檢疫功能、維護社會大眾獲得正確傳染病資訊及傳染病病人的基本權益保障等方向努力,以符快速防疫的需求。

立法院鑑於國民健康是政府的責任,為讓民眾免於傳染病之威脅,爰於本日完成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之三讀程序,實為送給全民之最佳新年賀禮。

PublishTime 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