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醫療及疫情組新聞稿


行政院衛生署92.06.23 - 0930
全民防疫要訣: SARS尚未完全平息,大家不應鬆懈、人人健康自律、齊手作防疫!
一、【醫事人員出境管制之相關修正規定】
為避免於解除醫事人員出國管制後,仍有醫事人員不慎在感染SARS後,將疫情傳播至他國,防治委員會將通令全國之醫療院所,機構內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若有照顧或接觸SARS病患(不論有無採取足夠防護措施),其出國限制比照A級隔離者之方式,於最後接觸SARS病患之日起十日內限制出境。醫療機構則應負起監督責任,並將照護SARS病患之醫事相關工作人員造冊備查,如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不遵守此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予以重罰,該項措施將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週二)起實施。
二、【持續強化SARS心理衛生服務】

  1. 衛生署對於民眾、醫護人員因SARS防疫所需心理衛生服務及心理重建工作相當重視,已指定台北巿立療養院等九家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針對SARS死亡者家屬,可能及疑似SARS病例者,提供所需心理復健服務。另指定國軍北投醫院等二十六家精神醫療機構及四家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針對居家隔離者進行心理復健服務。
  2. 衛生署已正式公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心理復健服務補助計畫」,補助提供SARS病例者心理復健服務之醫事人員,醫師每人次費用為三千元,其他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每人次費用為一千元。另針對補助居家隔離者,補助進行心理復健費用醫師每人次補助一千元,其他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每人次補助五百元。補助計畫期程自92年6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

三、【全民防疫網】
針對報載部分地區可能因為SARS期間捐血量減少,造成血荒,防治委員會再次呼籲民眾發揮愛心踴躍捐血,但為預防SARS疫情可能傳播,依衛生署於6月10日公告之下列情況者,則請暫勿捐血:

  1. 經通報為SARS疑似或可能病例,經治療痊癒後三個月內者。
  2. 曾與 SARS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
  3. 自地區性傳播SARS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
PublishTime 200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