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 醫療及疫情組新聞稿


全民防疫要訣: 人人健康自律、主動追擊病毒、全力對抗SARS!

一、【提防不肖人士假SARS之名行詐騙伎倆】

(一)本署疾病管制局日前接獲台中市蕭姓民眾來電反應,該民眾接獲一王姓女子自稱為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將撥補助款新台幣六十億元,補助各公司、行號加強防治SARS防護設備,請其上網登錄公司員工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帳號等),每人可補助六百八十元,並要求其再撥打0809-032390電話,將指示後續操作方式。蕭姓民眾由對話中警覺可能是詐騙集團伎倆,故向相關衛生機關查證。

(二)衛生署呼籲社會大眾,衛生相關機關未有是項補助款業務,請民眾勿聽信受騙,本案已蒐集相關線索通報調查機構偵辦。

二、【SARS病例通報最新規定】

(一)所有通報病例資料不全者須退件。退件者,如應再通報,須在一日內(24小時)補件,否則懲處。

(二)所有通報案件需先經專家審完再做正式歸類登錄,提報指揮中心及WHO病例通報作業。

(三)因通報案例中目前只有1-3%是冠狀病毒陽性,而病毒陰性例中約有75%有披衣菌及黴漿菌之感染,因此,此期間對所有肺炎個案除了採取檢體送PCR病毒檢驗外,應先投予抗生素治療,如有立即反應,可暫緩通報,並持續觀察三天,如持續緩解,且PCR陰性,則可不必通報。如無效或持續惡化,或PCR陽性,再行通報。

(四)當天登錄案例必須當天審完。

(五)病毒PCR的檢測,不必通報即可送交CDC昆陽實驗室或十家合約實驗室。所有費用由專案經費核銷。

三、【疑似感染SARS病患自行離院處置】

(一)首應避免院內感染: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條均規定醫師於收治傳染病病人時,即應要求該病人配合接受治療並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以善盡照顧之責,如發現該病人任意在院內公共場所活動,有致院內感染之虞時,醫師及醫療機構即有義務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以避免同一醫院之其他病人、家屬或醫護人員遭到感染。醫師及醫療機構違反上開規定者,即可依同法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三條處罰云云。

(二)次應避免社區感染:次查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之隔離處置,係比照第一類法定傳染病採強制隔離治療方式辦理;爰此,醫師或醫療機構對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於強制隔離治療期間,應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如該病人未向醫師告知去向即自行離院未返者,該病人之行為即屬違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固無疑義;至於照顧該病人之醫師及醫療機構,欠缺善盡管理傳染病病人之注意義務,任令該嚴重傳染病病人遊走社區,未能盡力避免大眾遭傳染病感染之威脅,該醫師涉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外,得依同條第二項併罰醫療機構。

(三)病人刑事責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於強制隔離治療期間,未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醫院之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明定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得處以刑責部分,宜由檢察機關調查後認定之。

四、【全國隔離病房及發燒篩檢站全面性能評估】

為加強全國隔離病房及發燒篩檢站全面性能評估,防治委員會決議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醫策會及感染專家等,成立負壓隔離病房及發燒篩檢站評估小組,另將由十七家醫學中心、中央健康保險局、各縣市衛生局及疾病管制局組成輔導查核小組,赴各區域醫院進行輔導查核,以確保各醫療機構隔離病房及發燒篩檢站之設置及生物安全性能符合需求,並提供其他相關防止院內感染措施之諮詢。

五、【取消國內及國際航機旅客戴口罩規定】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官員19日在世界衛生大會上表示,目前全球共有16例SARS病例確認是在飛機上感染,其中絕大多數都是與SARS患者坐在附近而遭感染。這16名在飛機上感染SARS的案例都發生在3月23日以前,也就是在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對全球航空公司對搭機旅客進行健康篩檢前四天,該日之後即無任何病例發生。

(二)WHO全球防範SARS蔓延工作負責人萊恩指出,航空運輸總是存有不慎SARS患者搭上飛機的風險,而採取過濾和偵測措施防止患者搭上飛機後,這個風險已經大大減低了。

(三)最近在WHO專家視訊會議達成的共識,「發燒」是SARS病人會不會傳染給別人最重要的指標,SARS病人尚未發燒的時候是不會傳染給別人的。WHO及美國CDC均不建議無症狀的旅客或機組員使用口罩。

(四)為使SARS防治措施與國際同步,且各國已應WHO要求,開始實施旅客登機前量體溫之措施,已有效降低搭乘航機佩戴口罩之必要,故防治委員會宣佈近日取消國內及國際航機旅客戴口罩規定,確定實施日期將由交通部正式公佈,同時防治委員會將對所有防疫措施進行全面檢討。

六、【全球SARS防疫】

(一)世界衛生組織五月二十七日於第五十六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有關SARS防疫決議案,該決議案第二條第七款之文字「to respond appropriately to all requests for WHO’s support for surveilla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AR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WHO Constitution」。

(二)在上揭議題通過後,日本即發言陳述不可將任何地區排除於SARS防疫工作之外,美國、瓜地馬拉、多明尼加、宏都拉斯、哥斯大黎加及巴拉圭等國代表均相繼發言,表示支持該決議案條款,堅請WHO幹事長基於該組織憲章及追求全人類最高健康標準之理想,不分來源回應所有SARS防疫之相關要求,宏都拉斯代表更再度明確主張不應將台灣人民排除於WHO防疫體系外。 (三)由國際護理學會、國際藥學會及世界醫師會三大重要國際醫藥組織組成之世界衛生專業聯盟(The World Health Professionals Alliance),亦於五月二十七日以書面聲明表達該聯盟支持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並成為觀察員,同時呼籲世界衛生組織在此次SARS防疫工作上,正視中國及台灣同時參與全球爆發重大事件警報及處理網路之重要性,並強調在疫情處理上各國應即時會映、充分溝通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衛生署陳署長對各國政府及自三月以來,因SARS疫情所接受到各國對我之聲援及實質協助均表由衷感謝,並將在世界衛生組織SARS防疫決議案之基礎上,參與WHO所建立之全球SARS防疫運作,希望能儘速與WHO及各受SARS影響國家於第一時間交換資訊及防疫經驗,並配合實施各項必要措施,以期與各國早日控制SARS疫情。

七、【全民共同防疫】

(一) 對於立法委員質詢關切有關美國疾病管制中心來台專家因被通報疑似感染SARS病毒返美就醫乙事,衛生署提出說明,經查來台協助調查SARS疫情之美國CDC專家,因出現發燒、咳嗽症狀,返美就醫後,在經美國CDC初步檢驗結果該名官員及另三名同機人員,皆未顯示有感染SARS病毒,該等人員在台期間住宿之台北喜來登飯店,亦配合該病例通報後即刻停業三天進行必要之消毒清潔等措施,目前並未有引起疾病傳播之可能。 (二) 有關全民量體溫之配套,目前耳溫槍數量已足夠,將於五月三十日進貨六百萬片耳溫套後,分送全台各村里長各二支耳溫槍,每支耳溫槍配發五百片耳溫套及口罩十個。

PublishTime 20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