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出境應檢附未接觸SARS病人證明文件


發佈單位:衛生署醫政處

由於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照護過程,易接觸SARS病人,為避免將SARS病毒傳出,衛生署依據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制及紓困委員會境外管制組決議,特予規定,醫事人員出境,應持有服務之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機構服務人員出境證明」,始得辦理出境。

本管制處理措施,自即日起,公私立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如欲出境,應檢附服務機構開立之申請出國前十日內,未接觸SARS通報病患證明,始得出境。違者,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上開「醫療機構服務人員出境證明」,格式得自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或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網站下載使用。

PublishTime 200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