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署授疾字第0920001322號

附件:自我健康管理須知
主旨:自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來臺之民眾(含外國人)及旅行團(含外國人),如有發燒症狀時,應主動通報。
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及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醫療及疫情控制組第四十四次會報決議。

公告事項:

一、自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來臺之民眾,須依入境時所發給之「自我健康管理須知」,於入境後十日內每日量測體溫兩次,詳實記錄體溫及行程,如有發燒症狀時,應主動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二、自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來臺旅遊之旅行團,接待旅行社應確實督促旅行團成員落實「自我健康管理」事項,依入境時所發給之「自我健康管理須知」,於入境後十日內每日量測體溫兩次,詳實記錄體溫及行程。如有團員出現發燒症狀時,亦應主動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觀光局。

三、違反前二項情形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傳染病防治相關法令處罰。

PublishTime 200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