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1.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及健康評估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111/3/7)
2.「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及健康評估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自111年10月13日停止適用(111/10/13)
3.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110/1/8)
4.「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自111年10月13日停止適用(111/10/13)
5.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111/9/29)
6.「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7日廢止,並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112/7/7)
7.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111/05/06)
8.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111/3/1)
9.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110/07/22)
10.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111/03/09)

 
UpdateTime 20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