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調整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對象並增加一項用藥條件


疾病管制署表示,為妥善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依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決議,自今(106)年12月1日起調整公費藥劑治療性用藥對象,將「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調整為「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及「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

另自今年12月1日至明(107)年3月31日增加「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為公費藥劑使用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眾,至全國各縣市3千多家公費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不需快篩,均可依規定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1. 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
  2. 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
  3. 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
  4. 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
  5. 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
  6. 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
  7. 經疾病管制署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
  8. 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
  9. 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
  10. 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
  11. 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

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條件、合約醫療機構名冊及其他流感防治相關等相關資訊,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流感專區」點選「流感防治一網通」(http://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PublishTime 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