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疫苗可預防感染流感,有不活化疫苗、活性減毒疫苗等種類,藉由刺激人體產生抗體對抗病毒,使人體免於感染流感或降低感染發病後的嚴重程度,保護力約可維持半年至1年;而流感抗病毒藥劑是用來治療或預防流感病毒感染,服用後可以減輕症狀、縮短病程、減少併發症;發病前服用則可預防感染,一旦停止服藥後即不產生預防效果,因此兩者的原理與作用皆有不同。
可以,兩者作用機轉不同,不會互相影響。
流感抗病毒藥劑是可以預防或治療流感的藥品。目前政府採購儲備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包括口服式oseltamivir (如Tamiflu®及Eraflu®)及吸入式zanamivir (Relenza®),均為神經胺酸酶抑制劑,可有效抑制流感病毒複製,並可同時治療A及B型流感。另有點滴靜脈注射液劑型瑞貝塔® (Rapiacta®)及口服劑型Favipiravir (Avigan®),可提供新型A型流感通報個案使用。
oseltamivir(Tamiflu® 、Eraflu®) | zanamivir(Relenza®) | |
藥物種類 | 神經胺酸酶抑制劑 | 神經胺酸酶抑制劑 |
給藥方式 | 口服 | 經口吸入 |
適用年齡 | 成人和兒童(包含足月新生兒);未滿13歲且體重40公斤以下者需依體重調整劑量。 | 5歲(含)以上之青少年與成人。 |
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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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感症狀開始後48小時內使用效果最好,即使症狀出現時間已經超過48小時後使用仍然有效,所以當出現發燒、喉嚨痛、咳嗽、肌肉酸痛、頭痛等症狀時,應儘速就醫,並依醫師指示使用藥物。
完整療程為每日投藥2次,連續投藥5日。
不建議。流感抗病毒藥劑為處方用藥,需經醫師評估後使用,若毫無節制使用抗病毒藥劑,有可能產生抗藥性的病毒株。
對於孕婦而言,感染流感可能會引發嚴重的併發症,甚至死亡。目前沒有任何研究顯示,孕婦使用流感抗病毒藥劑會增加自己或胎兒不良預後的風險,在懷孕動物的研究中,也未顯示流感抗病毒藥劑具致畸胎性。同時孕婦使用流感抗病毒藥劑,可降低入住加護病房與死亡之風險。因此,對於罹患流感之孕婦,使用流感抗病毒藥劑的好處大於可能的風險,建議孕婦如有流感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依醫師評估及建議使用流感抗病毒藥劑。
凡經醫師判斷符合以下條件者,不需快篩,即可開立公費治療性流感抗病毒藥劑: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倘非本國籍人士,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A型流感等法定傳染患者外,應有居留證【18歲(含)以下孩童其父母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
一、「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屬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法傳編號
二、「新型A型流感」通報病例(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法傳編號
三、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領有國民健康署核發孕婦健康手冊之婦女)
四、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
五、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
註:罹患流感因病況嚴重而需住院治療的病患,並不包括門診病人,依此條件使用公費藥劑者須備有「住院紀錄」
六、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
註:
1.重大傷病:IC卡註記為重大傷病或持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2.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ICD CODE為B20 , Z21 , D80-84 , D86 , D89 , E08-13 , E66 , E85 , G09 , G20 , G30-32 , G35-37 ,G40 , G45-46 , G65 , G70 , G72 , I00-02 , I05-09 , I11-13 , I20-22 , I24-25 , I27-28 , I34-37 , I42-43 , I44-45 , I47-49 , I50-51 , I60-62 , I63 , I67-69 , I70 , I71 , I72 , I73-74 , I77 , I79 , J40-45 , J47 , J60-70 , J82 , J84 , J96 , J98 , J99 , K70-72 , K73-76 , B18-19 , M05-06 , M30-31 , M32-34 , M35 , M94.1 , N00-01 , N03 , N05 , N04 , N18-19 , N26-27 , Q89.01 , Z90.81。
七、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
八、因應流感季高峰期防治需求之擴大用藥對象(擴大條件及其適用期間依疾管署公告)
下列為預防性用藥條件,需通報衛生局進行疫情調查,並經本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始可用藥。
一、類流感等群聚事件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定需用藥者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群聚編號二、「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所接觸之個案的法傳編號
三、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
註: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禽畜場名稱或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