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公告「新型流行性感冒」為法定傳染病


為了因應可能來襲之全球性新型流行性感冒疫情,衛生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公告「新型流行性感冒」為法定傳染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傳染病分為五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指定傳染病及新感染症,其中指定傳染病係指:「第一類至第三類以外已知之傳染病或症候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依傳染病防治法施行防治必要之傳染性疾病」。該疾病為遭受變種的流感病毒所感染,且人體並無抗體,故以「新型流行性感冒」定名之,以與傳統之「流感」及「一般感冒」區分。公告內容尚包括依法需載明之報告期限、方式及處置措施
此公告將可提供進行完備的防治措施之法源依據,我國目前流行疫情等尚處於0級;然「防疫如作戰、應防範未然」,且東南亞動物流感疫情持續發生,本署疾病管制局所擬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計畫」及「流感大流行防治作戰動員及準備計畫」將因此公告得以落實。
本公告同時,該局也已規劃建置「新型流行性感冒採檢醫療機構」,由各縣市衛生局與全國約五百家之醫療院所進行合約之簽訂,並進行採檢器材、防護裝備、流感抗病毒藥劑之配送,未來,這些醫療機構將成為社區中新型流行性感冒防治的尖兵,是民眾的健康守護神。本署呼籲,未來民眾如出現上呼吸道等相關症狀,且具新型流行性感冒相關之旅遊史、接觸史、職業史,應儘速認明有「新型流行性感冒採檢醫療機構」標章之醫療機構就診,方得經醫師評估後予以採檢,並於必要時給予流感抗病毒藥劑,以儘速確認診斷及即時獲得治療;請民眾善加利用,並共同珍惜醫療資源。民眾如不知應至何處就診,可詢問各地衛生局(所)或上本署疾病管制局之流感專屬網頁查詢
http://www.cdc.gov.tw,另如對疾病定義、防治作為等有疑問,亦可至該網頁查詢。

PublishTime 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