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8月1日起,原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症」修訂為「流感併發重症」,敬請醫師配合修訂及通報(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51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為有效掌握流感併發症嚴重度,原第四類傳染病「流感併發症」將於本(103)年8月1日起修訂為「流感併發重症」,同時通報定義臨床條件調整為具類流感症狀後,兩週內「因併發症而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通報時效維持於一週內完成。

籲請醫師臨床上如遇類流感症狀後兩週內,因併發症(如肺部併發症、神經系統併發症、侵襲性細菌感染、心肌炎或心包膜炎等)患者,須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情形,才符合流感併發重症之通報條件,並於一週內通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且依病例定義採檢送驗事項規定(詳如附件)採集相關檢體送驗。

流感併發重症病例定義、病例通報方法等指引均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專區項下,請臨床醫師逕行下載參考應用。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署

2014/8/1

PublishTime 20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