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港埠檢疫費用及項目,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相關規定訂定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或遊艇證書登載之總噸位;客船,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
- 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3,000元。
- 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5,000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4,000元。
- 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6,300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5,000元。
- 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7,500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6,000元。
-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其補發、換發、延期、放行或更改船名、國籍之簽證費,每張新臺幣1,000元。
- 船舶衛生檢疫費,按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
- 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1,000元。
- 登船檢疫費:
- 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1,200元。
- 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1,900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1,500。
- 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2,500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2,000元。
- 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3,200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2,500元。
- 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4,400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3,500元。
- 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6,300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5,000元。
-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 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 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
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檢疫單位指定期限內;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