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疫病入侵,確保國內防疫安全,爰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港埠檢疫規則》於各國際機場實施空港檢疫工作。範圍包括國際航線、兩岸航線之航空器及入出境旅客/機組員與前述旅客入境後之健康追蹤管理等防疫作業。

考量航機快速之特性,原規定航機抵達後,應提出「航空器衛生總聲明書」,於95年5月12日修正施行之「港埠檢疫規則」中刪除,但為防範疫病之境外入侵,特參採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之規定或指引,增訂航機異常通報之要求,並將相關處理程序增訂於工作手冊,以為異常事件發生處理之依循。

※相關事項及原則等建議,請參照下列附件。

UpdateTime 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