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型肝炎帶原者工作權不受影響


日前媒體報導有機關團體、企業禁止B型肝炎帶原者報考乙事,依據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另外,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十三條亦明列對傳染病病人或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以期保障傳染病人及視同傳染病病人之就學、就業之權利。故疾病管制局再次呼籲及提醒公民營機關企業於招攬人員時,不應設限B型肝炎之帶原者報考。

另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亦曾針對此類情形予以討論,並決議:「B型肝炎之帶原者並不影響工作,故對經檢驗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不應影響其工作權」。請各企業於招聘人力時,詳細了解各種疾病之傳染途徑及其法源規定,以保障民眾就業權益。

許多人可能對於B型肝炎傳染途徑不甚了解,藉此,亦強調B型肝炎主要是藉體液,經過親密接觸如性行為或輸血、注射等途徑而發生傳染,故並不會在職場造成傳播。提醒民眾避免高危險性之行為如:使用消毒不完全之器械進行刺青、紋眉、穿耳洞等、不安全之性行為及共用針頭、刮鬍刀等,以預防B型肝炎之感染;另經由母親垂直傳染,是一個重要的感染途徑,為切斷此一垂直傳染途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呼籲孕婦應於懷孕產檢時,需做B型肝炎檢驗,作為嬰兒出生後預防注射方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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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Time 20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