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SARS疫情,外勞定期健檢可延後六十日


發佈日期:2003-05-21



  • 92年12月1日

「行政院衛生署雲林醫院」申請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經審查合格,依據「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規定,自92年11月25日起,指定其為辦理外籍勞工健檢醫院。

92年8月21日

「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申請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經審查合格,依據「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規定,自92年8月20日起,指定其為辦理外籍勞工健檢醫院。

 


恢復外勞健康檢查時程


7/21/2003


一、我國於本(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已自世界衛生組織之「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除名,本署本年五月二十一日署授疾字第0九二0000四八五號函及署授疾字第0九二0000四八六號函自本年七月六日停止適用,並自本年九月四日起恢復外籍勞工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每滿六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時程。


二、因SARS疫情而逾期辦理健檢者,如最後健檢期限(每滿六個月之日起算三十日)介於五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五日者,仍依本署本年五月二十一日署授疾字第0九二0000四八五號函及署授疾字第0九二0000四八六號函規定辦理健檢。


三、若最後健檢期限(每滿六個月之日起算三十日)介於七月六日至九月四日者均須於九月四日前完成健檢;逾期者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