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峰義局長以「預防器官移植者感染愛滋之安全措施」回應「這還算是網路時代的醫療體系嗎」之報導


發佈日期:2011-08-31

疾病管制局局長 張峰義

聯合報在昨天(8/30)的社論指出本事件愛滋男子是地方衛生局登錄在案患者,但器官捐贈中心礙於法規無法與之連線,錯失關鍵線索,例如,疾管局既容許「捐血中心」透過連線查核愛滋紀錄,基於同一保護原則,對「器官移植登錄中心」卻以「隱私保護」為由不准連線比對,這分明是難以言之成理的邏輯,本局提出嚴正駁斥及說明: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醫事機構在移植前,一定要施行愛滋病毒檢驗,對於檢驗陽性者之器官不得使用,預防整起事件之關鍵鎖匙在於移植前檢驗之把關。

二、本局從未以「隱私保護」為由,拒絕提供資訊,相反地,我們樂見「捐血中心」運行良好之模式被採用。但必須強調的是通報愛滋感染者資料庫為確定個案,並無法涵蓋尚未篩檢之感染者及前次篩檢尚處空窗期之感染者,若僅靠該項勾稽機制,安全防護網仍有不足。

三、 愛滋男子的父母基於救人的善心,主動表示願意捐出器官,雖知其子為同志,却不知已感染愛滋,如何使民眾善心發揮最大的效果,過濾不適當的捐贈者,疾管局已積極與相關單位研議,以使器官捐贈之作業流程更為完備,包括研訂不適合捐贈者或高危險族群之判定標準,對於有捐贈器官意願者或其家屬,於簽署同意捐贈過程中,增加檢核作業,進行捐贈者及家屬逐一面談流程,以維護器官移植者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