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疾管局第四分局副分局長疑涉介入他人婚姻乙案,本案檢舉人於96年4月26日檢舉該副分局長涉嫌與已婚之婦不當交往導致渠等離婚,案經衛生署署長室96年5月3日交查。該局立即於96年5月4日、5月9日電訪檢舉人、派員造訪台糖長榮酒店、轄區派出所、調閱第四分局訪客紀錄暨訪談當事人等必要之行政調查,就96年4月4日至4月11日間雙方互動情形研判,兩造間互有往來應不容否認,惟有無妨害家庭應依犯罪事實認定之。該局調查結果,尚無直接證據或具體事證顯示兩人間涉有刑法關於和誘、妨害家庭之事實;另檢舉人夫妻間離婚亦無以證明與當事人之介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經查,本案所指涉之男女雙方當事人間往來,皆為例假日及公開場合,尚無涉足不當場所或遽以推定足以影響機關聲譽及公務推動情事。調查證據顯示尚難謂當事人涉有公務員應受法辦或懲處之要件,惟該員身為單位副主管,有關交往關係已責請當事人自律。
目前該員已先行請假接受調查,未來若發現另涉有公務員行政責任處分事項,該局將依法辦理,絕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