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頒「營業衛生基準」,原「台灣省營業衛生輔導要點」停止適用


發佈日期:2007-04-17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96年4月13日訂頒「營業衛生基準」,作為各縣市政府訂定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或輔導業者之行政指導;原有之「台灣省營業衛生輔導要點」停止適用。

        該局表示,營業衛生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目前已有臺北市、高雄市、桃園縣、新竹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六個縣市政府訂定縣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未訂定自治條例之縣市,過去爰用「台灣省營業衛生輔導要點」作為輔導業者之衛生規範。鑒於輔導要點多年未作修訂,因而參考國外規範,徵詢學者專家與業界意見,另定「營業衛生基準」。

        「營業衛生基準」適用的行業,包括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游泳池、溫泉浴池、電影院及娛樂業等。相較於「台灣省營業衛生輔導要點」,「營業衛生基準」納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精神。縣市政府可考量地方特性,自行斟酌納管的行業;對於美髮美容業聘僱技術士之比例,可考量城鄉差異,自行訂定管理目標。此外,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及澳洲之規範,修正游泳池水質規範如下:酸鹼值由6.0~8.5調整為6.5~8.0;自由餘氯由0.5~1.0 ppm調整為1~3 ppm;考量加氯消毒之味道與刺激性,新增結合餘氯不超過1 ppm之規範;水質微生物指標由大腸桿菌群(<2.2 MPN/100 ml)修正為大腸桿菌(<1.1 MPN/100 ml),以確實反映水質遭受糞便污染之情況。

        「營業衛生基準」為行政指導、無罰則,作為業者進行衛生管理之參考,各縣市衛生局可考量地區特性,參酌本基準逐步對業者進行衛生輔導,或斟酌納入縣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並因地制宜制定行政罰鍰額度。業者如經衛生局輔導之後仍未達衛生規範,其行政處分則依各縣市自治條例來處理。「營業衛生基準」全部規範,詳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