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說明我國為追求世界和平,曾於一九七二年於華盛頓、倫敦與莫斯科三地由全球支持廢武國家所共同簽署「禁止發展、製造、儲存、取得或保有生物及毒素武器並避免其可能引發之毀滅公約」。雖然國際間曾因政治因素,以不平等方式對待我國,將我國除名於該反生物戰劑公約國外,但疾病管制局堅決表示:即使目前已非反生物戰劑公約國,我國仍將秉持信守追求世界和平之原則承諾,依公約決不發展、製造、儲存、取得或保有用於軍事用途之微生物製劑、其他生物製劑或毒素。
簽署條約者決意有效地逐步達成全面廢武之目的,包含禁止及根絕各種形式之大範圍毀滅武器,並且堅信在嚴格有效的國際控管下,禁絕化學及生物武器之製造、儲存以及經由有效的方法來根絕這些武器,以加速達成全面廢武。依該公約:簽署條約的國家必須承諾,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發展、製造、儲存、取得或保有:
(1) 無預防疾病、保護作用或其他和平目的等正當理由下,以任何方法或來源製造微生物製劑、其他生物製劑或毒素
(2) 武器、設備、傳播工具或毒素等設計用於基於敵意或武力衝突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