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訂有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建議,俾利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之人力調度(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458號)


發佈日期:2021-06-02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考量近日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部分醫療照護機構已出現人力短缺之困境,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建議,於疫情警戒第3級(含)以上地區之醫療機構與長期照護機構,若於啟動人力備援計畫後人力仍然不足,且無法將病人或機構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機構時,可提前召回下列可能仍具低傳播風險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
  1. 已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應接種劑次達14天(含)以上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無症狀即可返回工作,惟需自我健康監測至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21日。
  2. 已接種2劑型COVID-19疫苗第1劑達14天(含)以上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需自主健康管理至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21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1次核酸檢驗結果陰性後,可返回工作,惟返回工作後需每3天進行1次核酸檢驗至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14日止。
  3. 未接種疫苗或已接種COVID-19疫苗第1劑但未達14天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至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7日期滿後,於1次核酸檢驗結果陰性後,可返回工作,惟返回工作後需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10、14日再採檢,並續自主健康管理至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21日。

前揭人員若經公共衛生單位研判屬高傳播風險之密切接觸者(如屬家戶內接觸者、未穿戴適當防護裝備執行插管或支氣管鏡等高風險醫療行為等形式之暴露),或非屬必要性之工作人員,不適用此返回工作建議。

符合提前返回工作條件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可檢附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上述第三類人員免附)與工作證明向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依上述建議縮短居家隔離天數,於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解除電子圍籬後,返回工作。提前返回工作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或自我健康監測期間需遵循「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之注意事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我健康監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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