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4-12-26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原通報定義規範醫師臨床上診治符合臨床條件、血清學A型肝炎IgM抗體檢測陽性及流行病學任一條件者,須於24小時內通報。惟考量A型肝炎IgM抗體檢測陽性可能為無症狀之急性感染、過去曾感染已痊癒但IgM抗體持續陽性、病毒感染之交叉反應或是偽陽性等,經參考美國、英國、澳洲、日本、歐盟等國監測定義,修訂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病例定義(如附件),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檢驗條件:
(一)血清學A型肝炎IgM抗體檢測陽性新增「且12週內未接種A型肝炎疫苗」條件。
(二)新增A型肝炎病毒核酸(RNA)檢測陽性項目。
二、流行病學條件新增「發病前15-50天內」與確定個案有密切接觸。
三、通報定義修訂為須同時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或流行病學條件,或符合A型肝炎病毒核酸(RNA)檢測陽性。
四、疾病分類修正如下:
(一)極可能病例須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二)確定病例新增符合A型肝炎病毒核酸(RNA)檢測陽性。
醫師診治病患如有出現發燒、全身倦怠、噁心、嘔吐、腹部不舒服等急性發作症狀,請於診療時落實詢問「TOCC」(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是否群聚)及疫苗接種史,如經綜合評估符合通報定義,請依時限通報主管機關,通報時請詳列臨床症狀及確認是否符合流行病學條件;另因A型肝炎疫苗接種後仍有部分個案之血清學A型肝炎IgM抗體呈現陽性超過12週,針對曾接種過A型肝炎疫苗且「發病日期」距「接種日期」已逾12週之個案,須採集糞便檢體送驗A型肝炎病毒核酸(RNA),以確認是否具傳播風險。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