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醫療及疫情組新聞稿


發佈日期:2003-07-04

行政院衛生署92.07.04 – 10:30

全民防疫要訣:強化自我健康管理,作好全民防疫工作!

一、【全民量體溫活動成效顯著】

衛生署針對全民量體溫社區健康活動成效,再次委託民意調查機構於七月三日,進行「全國民眾對後SARS防治措施的意見調查研究」結果之電話訪問,以全國住宅用戶電話、年滿20歲以上的民眾為抽樣對象,完成有效樣本841份,95%信賴區間之抽樣誤差為±3.4%。調查結果,49.1%民眾認為SARS疫情會再來,比六月十九日調查的結果增加了11.4﹪(19.5﹪民眾認為隨時會再來襲,29.6﹪民眾認為秋天之後才會再來);94﹪民眾認為衛生習慣(如勤洗手、量體溫)對全民防治SARS有幫助;每天量體溫的民眾在三至六月SARS流行期間有54.9%,到六月十七日台灣從旅遊警示區除名之後減為39.5﹪,其中學生最低(20.5﹪);58.2﹪民眾自認為對防治SARS的警覺性有降低情形(譬如不會注意人多的場合要量體溫或是戴口罩);34.1﹪民眾認為百貨公司、大賣場等公共場所量體溫的服務有下降的趨勢。94.4﹪民眾家中有準備口罩,其中回答家裡有21個以上口罩佔了42.1﹪,平均每人現有4至5個口罩。有42.4﹪民眾會將SARS作為旅遊計畫的最大考量因素。

另外,針對民眾的就醫習慣調查, SARS發生之前,到大醫院、中型醫院及診所看病的民眾分別佔了17.9﹪,12.7﹪及57.9﹪;SARS發生之後,到大醫院、中型醫院及診所看病的民眾分別為9.8﹪,5.8﹪及29.8﹪,另外有53﹪民眾回答於SARS期間未去看病;不過有76.1﹪民眾回答沒有不舒服,所以沒去看病。另醫院、診所如果沒有量體溫的服務,則58.3﹪民眾不想進去看病拿藥。另外70.7﹪民眾平常就有運動的習慣,因為SARS而去運動的則只有1.1﹪。

 

二、【SARS防治衛生教育宣導成效】

 

於SARS疫情嚴重期間,為了減少疫情擴大的機會,並增進民眾對SARS防治的正確知識與訊息,減輕民眾的恐慌心理,衛生署特別製作了四支電視宣導帶,為了評估SARS防治宣導帶的執行成效,特地委託世新大學民意調查中心針對電視宣導短片部份執行電話訪問,總計完成1138份有效樣本。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不超過±2.90%。調查結果摘要如下:

 

(一)受訪者對「防治SARS電視宣導短片」的印象:

1.是否看過或聽過電視宣導短片:近八成的受訪者看過或聽過「于美人宣導正確洗手最重要,口罩只能隔絕一半的感染機會」的電視宣導短片,其次是「許效舜宣導量體溫的祖孫篇」,佔62.13%,「徐乃麟麥擱卡-量體溫篇」佔53.69%,以及「公共衛生護士訪問居家隔離者的影片」佔46.40%。

2.最有幫助之電視宣導短片:有看過或聽過「于美人宣導正確洗手最重要,口罩只能隔絕一半的感染機會」的電視宣導短片且覺得最有幫助的受訪者佔68.77%,其次有看過或聽過「許效舜宣導量體溫的祖孫篇」且覺得最有幫助的受訪者佔45.97%,以此類推,「徐乃麟麥擱卡-量體溫篇」佔44.84%,以及「公共衛生護士訪問居家隔離者的影片」佔34.09%。

(二)受訪者對「防治SARS」之知識與行為:有七成三的受訪者具備「勤洗手」的基本常識,而有近六成的受訪者會配合「勤洗手」的措施;其次有56.06%的受訪者具備「戴口罩」的基本常識,而有54.22%的受訪者配合「戴口罩」的措施,有54.75%的受訪者具備「量體溫」的基本常識,而有63.44%的受訪者配合「量體溫」的措施。

三、【全民防疫網】

(一)由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七月二日下午六時,將加拿大自於SARS疫區除名後,防治委員會境外管制組同時解除來自該地區人士B級居家隔離措施,但仍要提醒入境人士及民眾注意作好自我健康管理,防範病例自境外移入之可能。

(二)健保IC卡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為因應全國民眾持卡就醫及卡片更新、卡片遺失補(換)發等諮詢服務需求,避免損及民眾權益,健保IC卡客服專線(0800-030598)自七月十日起從0800-024582  SARS疫情通報服務網路中撤離,回歸原本提供健保IC卡相關諮詢服務之功能。

四、【即日起餐飲業仍需載口罩】

即日起,餐飲從業人員若為不直接與熟食接觸者,可不必配戴口罩。唯為避免其他傳染病之威脅,餐廳廚房之盤飾人員、自助餐及盒餐之配膳人員仍應持續配戴口罩,並應持續進行工作人員之量體溫監測工作;對於其外場服務人員如訂有規定於進行送菜服務時,禁止交談,或其所端捧盤菜已作良好之防護措施,則其外場服務人員可不必配戴口罩。人員如有發高燒(高於38℃)、咳嗽等疑似症狀者,應立即就醫,並停止與食品直接接觸,於廠區或餐飲場所操作與食品直接接觸工作時,均應全程配戴口罩。衛生署並呼籲自助餐業者應於配膳檯架設防塵設施,以斷絕病原菌或病原病毒於食品上之飛沫傳染而污染食物者。各衛生局加強稽查工作,不符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