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間將於本(107)年3月31日截止(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348號)


發佈日期:2018-03-27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全國門急診類流感就診人次及社區流感病毒陽性件數,均呈現下降趨勢,經提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流感防治組、預防接種組聯席會議決議,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依原規劃至本(107)年3月31日截止,但流感併發重症、流感高風險慢性病等之類流感患者,仍可使用公費藥劑,籲請醫師持續提高警覺,及時給予用藥治療。

自本年4月1日起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將回歸常態,其使用對象包括(1)「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流感患者、(4)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患、(5)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6)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0)、(7)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8)「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9)「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10)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如附件);疾管署目前儲備之流感抗病毒藥劑,係依世界衛生組織(WHO)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建議,為因應流感大流行之重要策略。由於此類藥物未納入健保給付,因此疾管署在流感流行高峰期釋出儲備之流感抗病毒藥劑,以善用國家資源。其用藥原則和對象經提報專家會議討論,提供新型流感、流感併發重症、流感高風險病患及流感群聚事件等使用,以減少併發重症、死亡及減少疫情之持續散播,民眾符合上述之公費藥劑使用條件者,醫師即可依臨床判斷開立公費藥劑。

如您遇有就醫之類流感患者,請加強詢問病患相關疾病史(重大傷病、相關慢性疾病或有危險徵兆等),並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評估是否符合公費用藥條件,適當開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俾利民眾及時獲得適當治療。感謝您配合疾管署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政策,並請協助向民眾說明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