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新聞稿


發佈日期:2003-05-18

為加強醫院內感染的控制,防堵院內感染的再發生,衛生署要求醫師及醫療機構,務必於法定時間內誠實通報及製作轉診病歷,若發生類似和平醫院疑有延遲通報之情事,將在查證屬實後,予以最嚴厲的懲罰。


一、確實落實通制度


全力防堵院內感染已成為現階段防疫SARS的第一要務,為使防疫工作滴水不漏,院長數度要求落實通報的執行,行政院衛生署並已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機制,接受醫師及醫療機構的疫情通報。惟發現仍有若干醫療機構或基於形象或基於業績等因素考量,未能遵照辦理,這是很不應該的事。


二、未落實通報制度,醫療機構最高處150萬元罰鍰;醫師最高處45萬元罰鍰,並移送懲戒委員會處理後,依其實情,限制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醫師證書。


醫師或醫療機構違反通報義務時,不但有行政責任,且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最高可分別處45萬元及150萬元罰鍰。醫師還可移送懲戒委員會後,限制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醫師證書。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遇有SARS疑似案例應立即通報,針對台北市立和平醫院、仁濟醫院、高雄長庚醫院是否有未依限通報,衛生署已行文地方政府立即澈底查核,如確有違規事實應嚴加懲罰,對醫療機構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對醫師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三、製作假的通報紀錄,醫療機構負責人應以共犯移送,依偽造文書罪偵查。如隱匿不報,致病患未立即隔離治療而有散布之虞,依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論處。


醫師或醫療機構故意隱匿疫情,製作假的通報紀錄至地方衛生機關或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各地分局,構成偽造文書,對醫師及醫療機構負責人應以共犯移送,依偽造文書罪偵辦,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如隱匿不報致病患未立即隔離治療而有散布之虞,造成防疫漏洞時,依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移送法辦。公立醫療院所因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公務員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