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民眾投書關於大專院校外籍教師健康檢查之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2004-07-27

有關本(七)月二十六日某民眾投書於中國時報第A15版,表達對大專院校外籍教師進行健康檢查的看法;衛生署表示,外籍教師聘僱申請原由教育部核可,自今年元月十五日起改由勞工委員會單一窗口受理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申請事宜。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申請需檢附健檢證明,係規範於「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署依據就業服務法訂定該法,規範受聘僱外國人辦理聘僱許可時,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係著眼於防杜境外移入傳染病,以保障國內防疫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但考量行政資源有限及風險分級管理之理念,及回應教育界對於外籍教師申請聘僱許可檢附健檢證明之相關意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即各級學校外籍教師),由乙類人員改列甲類人員,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申請大專以上校院及高中以下學校外籍教師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時,得免檢具健康檢查證明,改採學校自主管理,由學校推動教師之健康檢查措施,以維護校園防疫安全。該民眾對大專外籍教師健康檢查之相關規定顯有誤解,該署謹予以回應,並強調對保障國內防疫安全,維護民眾健康之努力一向不遺餘力,請民眾支持政府的防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