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間將於4月30日截止(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97號)


全國醫界朋友,您好:

鑑於目前流感疫情趨緩,原於流感疫情高峰期放寬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出現發燒等症狀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將至本(105)年4月30日截止。惟流感併發重症、具高風險慢性病及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等患者(如附件),仍可使用公費抗病毒藥劑,籲請醫師持續提高警覺,及時給予用藥治療。

依疾管署流感監測及用藥資料顯示,目前流感就診及公費藥劑用藥之人次均逐漸下降中,流感疫情已經趨緩,公費藥劑之使用對象自5月1日起,將回復為重症個案及感染後易併發重症之高危險群等,包括(1)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3)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4)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5)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6)經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7)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8)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9)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凡經醫生判定符合上開公費藥劑用藥任一條件者,無須快篩檢驗,即可依醫師專業判斷開立公費藥劑(克流感或瑞樂沙皆可)。

如有因類流感症狀就醫之患者,請加強詢問病患相關疾病史(重大傷病、相關慢性疾病或有危險徵兆等),並依病患主訴與臨床判斷後,評估是否符合公費用藥條件,適當開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因目前流感抗病毒藥劑未納入健保常態給付項目,如非上述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之輕症患者,則須由民眾自行負擔藥費。如貴院非屬公費藥劑合約醫療機構,請轉介病患至合約醫療機構就醫(合約配置點詳見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或地方政府衛生局網站),俾利民眾取得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感謝您配合本署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政策,並請惠予協助向民眾說明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政策及使用時機,同時提供民眾正確的用藥資訊,維護全民健康安全。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發佈日期 201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