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5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實施對象(公費對象)


實施對象
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各類實施對象,需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為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包含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及外國機構官員證),並符合下列條件。
 
  • 65歲以上長者
    • 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65歲者〔以114年為例,實施對象為49年次(含)以前出生〕。
 
  • 55-64歲原住民
    • 具原住民族身分(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名簿或戶口謄本)且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5歲者〔以114年為例,實施對象為59年次(含)以前出生〕。
 
  •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1. 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含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心)、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個案、呼吸照護中心、精神醫療機構(係指設有急/慢性精神病床或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不含精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居家護理個案等。
    2. 直接照顧上述機構之受照顧者或個案之機構所屬工作人員。
 
  • 孕婦
    • 已領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若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
 
  • 滿6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
    1. 符合流感疫苗高風險對象條件,即具有潛在疾病,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高風險慢性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具有糖尿病、慢性肝病(含肝硬化)、心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慢性肺病、腎臟疾病及免疫低下(HIV感染者)等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之病患。
        • 無法取得上開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但經醫師評估符合。
        • BMI≧30。
    2. 具有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之患者,經醫師評估符合者。
 
  •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 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依據95年5月17日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人員,並具執業登記者,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如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鑲牙生、牙體技術生、驗光師、驗光生等。
      • 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本計畫所指之醫療院所係為醫院及診所,不包括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之醫療業務之其他醫療或醫事機構(如捐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鑲牙所…等),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 醫院
          • 醫院編制內非醫事人員:包括醫療輔助技術人員(如臨床心理、感染控制、聽力與語言治療、麻醉、呼吸治療、核子醫學、醫學物理、牙科技術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如醫學工程、臨床工程、工務、建築、電機、電子、空調等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務行政人員、一般行政人員、資訊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庶務人員(係指看護工、清潔工、洗衣工、技工、工友、司機、駐衛警等,如為外包人力,請洽公司確認承攬工作之單位是否單獨或跨多家醫院提供服務,以避免重複申請,醫院並應確認承攬廠商提供之冊列人員確實符合接種條件)。
          • 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本項人員指於計畫執行期間,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 衛生保健志工:本項人員指長期固定服務於醫療院所(含有門診的衛生所)之衛生保健志工,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於衛生局登記有案者。
        • 診所:以勞健保投保資料顯示診所為其投保單位,或持診所院長(或代理人)開立在職證明資料認定之工作人員。
    2. 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
      • 衛生單位防疫人員:包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病管制署)與各區管制中心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所) 〔下稱衛生局(所)〕之編制人員、第一線聘僱或約用人員、司機、工友等。
      • 各消防隊實際執行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
      • 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 國際機場、港口入境安全檢查、證照查驗及第一線關務人員。
      •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係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空中救護勤務人員,以及實際執行「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救護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民間航空公司駐地人員。
      • 領有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之法醫師。
 
  • 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1. 幼兒園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包含依據104年7月1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如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等,以及司機及廚工等非臨時性工作人員。
    2. 托育機構專業人員:托育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安置0至2歲嬰幼兒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等。
    3. 居家托育人員(保母):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人員。
 
  • 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 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以「嬰兒之父母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 滿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幼兒
    • 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之幼兒(以「接種年月日」減「幼兒出生年月日」計算小於6歲)。如幼兒及其父母均為外國人,且均無加入健保及無居留證之幼兒則不符實施對象;但針對在臺無國籍弱勢幼兒,請主管機關或收容機關洽衛生局(所)協處提供公費接種服務。
 
  • 50-64歲無高風險成人
    • 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歲者。
UpdateTime 202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