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如有身體不適,在機場應依法主動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以免受罰。



  經常出國的民眾要注意了!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了預防傳染病自境外傳入我國,要求入境台灣的旅客如有身體不適的情形,應於機場、港埠等入境處主動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並將表單交給檢疫人員進行後續追蹤。這項措施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入、出國(境)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之規定辦理,依同法第67條,違反前項規定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民國92年某入境旅客即因「SARS防制調查表」(即「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之前身)填寫不實,被衛生單位依當時公告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處以六萬元罰鍰,並於日前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該民眾亦已於本(94)年7月份繳納罰鍰。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入境檢疫及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的措施,其目的在於早期偵測可能的境外移入傳染病,保障國人健康,非以處罰為目的,故請民眾務必配合政府的防疫政策。
  由於國外許多國家仍為傳染病的流行地區,民眾出國時若有不慎,很容易受到感染。以94年為例,境外移入腸道傳染病至今已有30例,境外移入登革熱病例業已達40例,這些傳染病進入國內後,如果又造成其他人的感染,將對國內的防疫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因此,疾病管制局再次提醒民眾,出國旅遊應保持個人衛生,避免感染傳染病;返台如出現身體不適,應於入境時主動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並通知機場、港口之檢疫人員協助處理。同時,因許多疾病有潛伏期的關係,故民眾回國後兩週內,如有出現發燒、嘔吐、腹瀉、皮膚出疹、黃疸等疑似傳染病症狀時,應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與接觸史,以便醫師正確診斷。

發佈日期 200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