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某大學發生實驗室感染意外事件,實驗室生物安全不容輕忽


今(95)年8月17日南部某醫院通報一例桿菌性痢疾個案,經疾病管制局於8月22日證實為實驗室感染事件。個案為中部某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在發病前曾於實驗室進行痢疾桿菌(Shigella flexneri)之實驗,後經該局研究檢驗中心中區檢驗室將個案糞便培養菌株及其實驗使用菌株,以脈衝電泳(pulsed-field gel electrophoresis,PFGE)分子分型法進行菌株DNA指紋圖譜分析,確認病患檢體及實驗室菌株具有相同PFGE圖譜,因此證實本案為實驗室感染事件。該局立即於當日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第12條規定,函請該校暫停該實驗室有關志賀氏桿菌實驗研究;另外,該局將於近期內派員至該校實驗室進行現場調查,以釐清該事件究係實驗室管理疏失或個人操作不當所造成。俟該實驗室完成相關缺失改善,且經該校生物安全委員會確認無安全疑慮並向疾病管制局核備後,始可恢復相關實驗操作。
有鑑於92年底國內曾發生實驗室感染SARS事件,造成對實驗工作人員之安全威脅,疾病管制局隨即邀集國內外專家研商,並修法訂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該辦法已自今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由於該局已事先掌握該校生物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實驗室相關資料,得以迅速進行必要之作為。本案為該辦法實施以來,經該局證實之首例實驗室感染事件。
該局再次呼籲國內持有、保存或使用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單位,為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自主管理,避免發生實驗室感染意外,應依法成立生物安全委員會或指派專責人員,確實督導實驗室各項生物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並依相關核備程序向該局申報。否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9萬元至45萬元之罰鍰。該辦法相關資料及表單,已公布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dc.gov.tw/檢驗資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請逕行上網瀏覽及下載使用。

發佈日期 200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