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局呼籲:請國內持有、保存或使用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單位,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自主管理(系列58)


感染性生物材料係指傳染病病原體與其具感染性之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為維護實驗室操作人員健康安全及避免人為不當運用而致影響國人健康,各單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實驗室研究人員落實機關安全規範,是很重要的。

回顧歷史,92年國內首例實驗室感染SARS事件,93年實驗室感染登革熱事件,以及95年實驗室感染桿菌性痢疾等事件,皆能在第一時間即予以掌握遏阻其漫延,但今年全世界正在流行的H1N1新型流感,其傳染力更強,對其病毒株、陽性檢體等使用、保存,更應持續重視及落實規範。

衛生署於94年9月26日發布「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並自95年3月26日起施行。依該辦法規定凡持有、保存或使用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單位應成立生物安全委員會或指派專責人員,負起單位實驗室生物安全職責。截至97年全國已有426個設置單位向該局核備生物安全委員會及專責人員,共計申報149種第2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及22種第3級感染性生物材料。

為因應今年秋冬可能第二波H1N1新型流感疫情,國內各學術研究機構及疫苗製造廠,均已展開H1N1新型流感病毒之相關研究及疫苗開發。疾管局呼籲該等單位之生物安全委員會應發揮應有之功能,確實對所屬實驗室從事相關實驗研究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研究目的及操作所需實驗室等級,進行適當風險評估,以確保實驗工作人員防護安全無虞。如實驗操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件,亦應依規定進行通報及記錄,以避免實驗室感染事件再度發生。

發佈日期 200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