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檢疫


我國為防止國際傳染病藉由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傳入國內,而危及國內防疫安全,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港埠檢疫規則」,由本署各管制中心對入境人員執行必要之人員檢疫措施及衛生教育宣導,以保護國內民眾健康。

壹、人員檢疫措施

國際港埠檢疫人員針對入境有症狀個案入境地區及其症狀項目,採取所需檢體送驗或送醫診查,並由轄區衛生局於其入境後繼續追蹤監視,以防範傳染病自境外移入並確保個案健康。

入境有症狀個案篩檢方式如下:

一、入境旅客發燒篩檢

於國際港埠設置「人體測溫用熱影像儀」,針對入境旅客進行篩檢,如有發燒≧38℃或疑似傳染病症狀者,則請個案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並進一步診察、採檢或後送就醫。

二、入境旅客主動通報

針對入境有症狀之旅客,要求其主動通知國際港埠檢疫人員並填報「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以利國際港埠檢疫人員進一步診察、採檢或後送就醫。

貳、衛生教育宣導

為加強宣導入境有症狀旅客主動通報及旅遊傳染病防治之觀念,進行下列各項衛生教育宣導措施:請各航空公司及小三通船舶公司協助於航機及船舶上播放本署因應航機及船舶特性製作之宣導影帶、印製中英文「健康敬告卡」等衛教宣導單張於國際機場及金馬小三通港口發放、提供「入境健康異常旅客配合檢疫措施及健康管理敬告單」予被採集檢體個案、於國際港埠入出境處設置燈箱及壁貼等宣傳物等出入境旅客衛生教育措施。

最後更新日期 201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