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相關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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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即109年3月20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公告

新聞稿
 
2 勞動部 本條例第7條
  1. 延長移工定期健檢期限:109年5月31日(含)以前 應完成辦理定期健檢的移工,得延長3個月完成健檢,舉例而言原應於109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健檢者,得延後至109年8月31日前完成。
  2. 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針對移工工作年限累計達12年或14年者,適度延長聘僱許可3個月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
  3. 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移工必要費用之損失,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償。
  4. 全面強制接機:由本部同仁辦理接機及協助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事宜。
  5. 雇主申請移工應附居家檢疫計畫書:為明確規劃雇主辦理接機方式及居家檢疫處所,雇主申請許可或入國簽證應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移工入境接機時亦應檢附。
  6. 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或授權之代理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部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仍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資格不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
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3 衛福部 本條例第7條
  1. 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2. 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3. 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4. 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5. 出國者,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相關資訊
4 交通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1.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搭乘海、空運航班、高速鐵路、臺鐵、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區公車,於大眾運具或運輸場站入口處仍應佩戴口罩,進入後,若可維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時,得不佩戴口罩(已停止適用)。
  2.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仍應佩戴口罩,但進入後在可維持社交距離下,得不佩戴口罩(已停止適用)。
  3. 為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未申請為防疫旅宿不得收住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公告1
停止適用



公告2
停止適用

公告3
 
5 金管會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1.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已停止適用)。
  2.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3.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已停止適用)。
公告1
停止適用

公告2



公告3
停止適用
 
6 財政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公告
7 陸委會 (一)兩岸條例第10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二)港澳條例第1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三)兩岸條例第95條之1第6項、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一)中國大陸人士入出境管制措施:
針對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投資經營管理、駐點服務、團聚及短期探親等6類事由,已在臺停留之中國大陸人士,申請延長停留期限,自本年2月12日零時起,得專案逐次核給15天。
(二)港澳人士入境管制措施:
自本年2月11日零時起,港澳人士,除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已取得我居留證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均暫緩來臺。
(三)暫停小三通客運船舶往來:
自本年2月10日起為強化防疫,疫情中心決議暫停小三通客船往來,視疫情狀況再評估復航。


 
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8 經濟部 本條例第7條
  1.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辦理(110年10月22日版)。
  2. 訂定「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
  3.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及第3點附表。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9 衛福部
金管會
退輔會
交通部
經濟部
教育部
國防部
文化部
內政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公告
10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 公告
11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 公告
12 勞動部 本條例第7條 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公告
13 勞動部 本條例第7條
  1. 公告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
  2.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3.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之規定。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14 金管會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1.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自即日生效。
  2.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3. 有關本會110年6月29日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從其規定。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15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第48條第1項 民眾搭乘前往離島國內線空運航班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16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第36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裁罰規定。 公告
17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18 農委會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及第3項 休閒農場防疫管理措施(111年2月23日版)。 公告
19 交通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國家風景區防疫管理措施、觀光遊樂業防疫管理措施、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防疫管理措施、旅宿業餐廳提供內用服務防疫管理措施、國道服務區及省道休息站防疫管理措施、臺鐵防疫管理措施、高鐵防疫管理措施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防疫管理措施等8項防疫管理措施(110年7月27日版)。 公告
 
20 農委會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及第3項 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已廢止)。 公告
廢止公告
21 交通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禁止飲食,自111年1月23日生效(已廢止)。 公告
廢止公告
22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110年10月5日版)。 公告
23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24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公告搭乘國際航線入境旅客須配合採檢及裁罰規定(111年8月15日版)。 公告
25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第48條第1項 民眾搭乘前往離島國內線空、海運航班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26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111年7月26日版) 公告
27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1項第2款、港埠檢疫規則第9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0條第1項第4款 自國(境)外進入高雄港之國際航線船舶須檢具新冠肺炎(COVID-19)檢測資料及裁罰規定(111年5月9日停止試用) 公告
停止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 20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