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相關部會 | 法律依據 | 措施內容 | 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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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部 |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 |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即109年3月20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 公告 新聞稿 |
2 | 勞動部 | 本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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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
3 | 衛福部 | 本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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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4 | 交通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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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停止適用 公告2 停止適用 公告3 |
5 | 金管會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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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停止適用 公告2 公告3 停止適用 |
6 | 財政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 公告 |
7 | 陸委會 | (一)兩岸條例第10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二)港澳條例第1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三)兩岸條例第95條之1第6項、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
(一)中國大陸人士入出境管制措施: 針對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投資經營管理、駐點服務、團聚及短期探親等6類事由,已在臺停留之中國大陸人士,申請延長停留期限,自本年2月12日零時起,得專案逐次核給15天。 (二)港澳人士入境管制措施: 自本年2月11日零時起,港澳人士,除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已取得我居留證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均暫緩來臺。 (三)暫停小三通客運船舶往來: 自本年2月10日起為強化防疫,疫情中心決議暫停小三通客船往來,視疫情狀況再評估復航。 |
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
8 | 經濟部 | 本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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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公告2 公告3 |
9 | 衛福部 金管會 退輔會 交通部 經濟部 教育部 國防部 文化部 內政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
公告 |
10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 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 | 公告 |
11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 | 公告 |
12 | 勞動部 | 本條例第7條 | 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 公告 |
13 | 勞動部 | 本條例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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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公告2 公告3 |
14 | 金管會 |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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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 公告2 公告3 |
15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第48條第1項 | 民眾搭乘前往離島國內線空運航班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 公告 停止適用 |
16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第36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裁罰規定。 | 公告 |
17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
公告 停止適用 |
18 | 農委會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及第3項 | 休閒農場防疫管理措施(111年2月23日版)。 | 公告 |
19 | 交通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 國家風景區防疫管理措施、觀光遊樂業防疫管理措施、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防疫管理措施、旅宿業餐廳提供內用服務防疫管理措施、國道服務區及省道休息站防疫管理措施、臺鐵防疫管理措施、高鐵防疫管理措施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防疫管理措施等8項防疫管理措施(110年7月27日版)。 | 公告 |
20 | 農委會 |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 1 項第6款及第3項 | 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已廢止)。 | 公告 廢止公告 |
21 | 交通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禁止飲食,自111年1月23日生效(已廢止)。 | 公告 廢止公告 |
22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 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110年10月5日版)。 | 公告 |
23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 公告 停止適用 |
24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公告搭乘國際航線入境旅客須配合採檢及裁罰規定(111年8月15日版)。 | 公告 |
25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第48條第1項 | 民眾搭乘前往離島國內線空、海運航班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 公告 停止適用 |
26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111年7月26日版) | 公告 |
27 | 衛福部 |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1項第2款、港埠檢疫規則第9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0條第1項第4款 | 自國(境)外進入高雄港之國際航線船舶須檢具新冠肺炎(COVID-19)檢測資料及裁罰規定(111年5月9日停止試用) | 公告 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