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一、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為減輕民眾負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動就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租金減收措施,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109年1月至111年6月應繳租金(含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主動減收2成。
二、服務專線:0800-388-580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30日內裝船(機)出口,鑑於COVID-19疫情所造成船期延誤情形,為避免出口人辦理退關衍生額外費用及運輸業者臨櫃辦理結關相關行政成本,疫情期間,放寬出口放行之翌日起60日內貨物,仍得列入出口裝船清表連線辦理結關。
二、服務專線:0800-388-580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依據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廠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進口原料放行隔日起算1年6個月)內申請沖退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於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申請展延。
二、申請方式:檢附申請書(或函文)及相關具體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副本、訂單合約影本、原料核退標準影本、受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訂單取消、訂單延期、出貨延遲或其他外銷品無法於期限內出口之相關具體證明文件等),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申請。
三、服務專線:0800-388-580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為協助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財政部業於109年3月19日發布令釋,明定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實施期間是類案件得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期間最長可達3年(36期),並於109年3月25日發布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從寬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另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採行各項強制管制措施,財政部復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上開審核原則,放寬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以利納稅義務人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郵寄、臨櫃或於稅捐稽徵機關上班時間電話申請,俾配合防疫政策及維護民眾權益。
三、服務專線:0800-000-3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我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時,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
二、為配合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因應COVID-19採取居家辦公暫行措施影響核發上述紙本居住者證明,雙方依臺英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自109年4月8日起,英國稅務居住者得以HMRC核發電子居住者證明取代傳統紙本居住者證明,向我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適用臺英所得稅協定。
三、服務專線:0800-000-3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法定6月申報期間,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限。109年度CRS申報期限即因應疫情由110年6月30日延至110年8月2日。
二、金融機構受疫情影響致未能於原申報期間申報者,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或財政部國際財政司(02-2322-8347曾小姐)反映執行難處;如有其他申報疑義,可洽該等國稅局或撥打電話0800-808-228洽詢申報系統客服。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考量企業及民眾因疫情影響面臨收入銳減及短期難以回復之困境,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出租土地及房舍,提供承租人租金減收措施,自109年1月起至111年6月底,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主動減收應繳租金2成,以協助相關企業及民眾渡過難關。
二、服務專線:0800-388-580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對於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訂定相關紓困振興辦法,財政部督請公股銀行參據相關辦法及行政規則,於符合金融監理法規及徵授信原則下,及時提供金融支援。
二、公股銀行對受本次疫情衝擊相關產業,以自有資金推出防疫專案融資,並搭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外,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
三、對因疫情影響有還款困難之個人,公股銀行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有需要之個人可向公股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費用。
四、公股銀行官網已於網站首頁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專區(可由財政部因應COVID-19專區快速連結至各公股銀行紓困專區),登載懶人包、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申請書表與各方案聯絡窗口,方便民眾瞭解公股銀行提供紓困方案相關訊息。
五、服務專線:0800-388-580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一、財政部已通函主辦機關得採下列措施:
(一)依個案實情及投資契約約定,研議土地租金、權利金之分期、緩繳或減免事宜。
(二)民間機構因疫情影響已無法足額或如期繳交到期之土地租金、權利金,得直接依民事法辦理分期、緩繳或減免,並應積極協助民間機構申辦各項紓困振興措施。
(三)本於風險分擔及利益共享原則,協助民間機構辦理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及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等事宜。
(四)因應疫情主動積極辦理民間機構紓困措施相關做法,並提供具體延長營運期間計算方式,供主辦機關評估應用。
二、109年5月7日內政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4條,增訂因應疫情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租金規定,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三、服務專線:0800-388-580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0
  1. 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無戶籍且未住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完稅,無須申報;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無戶籍且住滿183天者為居住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2. 國人受疫情影響者,可按原申報居住者身分申報,如有疑義,可向國稅局申請就個案事實從寬認定為居住者身分。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
  1.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2. 上開要件涉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課徵;另依規定,經核准按2‰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係自次年起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倘於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戶籍再遷入,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3.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致無人設籍,110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且倘於1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
Q:民眾到健保特約藥局購買口罩,藥局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A:健保特約藥局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所取得收入,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健保特約藥局倘銷售非政府徵用之口罩收入,不在上開免徵營業稅範圍。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7
(1) 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公告
納稅義務人因COVID-19(武漢肺炎)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財政部或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財政部將密切注意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情形,對於即將於今(109)年開徵或申報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目,視實際情形主動公告延長繳納期限。

(2) 個案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財政部及稅捐稽徵機關將加強輔導遇有上開情形納稅義務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7
為便利民眾申報及繳納相關稅捐,財政部近年來持續優化網路申報環境及提供多元繳納稅捐管道,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線上申報及經由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線上繳稅,另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Code繳納稅款。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