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公告
納稅義務人因COVID-19(武漢肺炎)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財政部或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財政部將密切注意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情形,對於即將於今(109)年開徵或申報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目,視實際情形主動公告延長繳納期限。
(2)
個案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財政部及稅捐稽徵機關將加強輔導遇有上開情形納稅義務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