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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身心障礙者如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或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如何辦理?
本署於110年5月19日函知地方政府,對於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身心障礙證明展延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6
Q12.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為降低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感染風險,社家署於110年5月18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及社家署主管機構,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除急救訓練相關課程維持實體授課外,餘課程開放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及遠距教學。
依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12條之3,住宿型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聘用人員未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資格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列計教保員、訓練員或生活服務員之人力,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6
Q1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無法於今年完成18小時之在職訓練應如何辦理?
為降低兒少機構工作人員感染風險,社家署於110年6月2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及衛生福利部所屬及省級兒少安置機構,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除急救訓練相關課程維持實體授課外,餘課程開放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及遠距教學。
本署辦理之專業人員訓練,考量疫情因素,於採購契約載明提供遠距教學或實體課程,讓報名學員可透過視訊參加。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6
Q10.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及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無法於今年接受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如何辦理?
為降低老人福利服務人員感染風險,社家署已於110年5月13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及社家署主管機構,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除急救訓練相關課程維持實體授課外,餘課程開放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及遠距教學。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6
Q9.托育人員無法於今年完成每年度18小時訓練時數應如何辦理?
社家署已於110年5月19日函知有關托育人員在職訓練,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完成全數實體課程,開放三分之一(6小時)時數採認線上課程。另地方政府倘受限辦理場地人數限制,同意採遠距教學方式。
居家托育人員登記證書效期原則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止,惟110年5月1日起屆期者,因地方政府受疫情影響未能順利辦理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致影響其無法如期完成每年18小時課程,得展延效期至111年6月30日止。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6
Q1. 住宿型社福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從何時起開放訪客實地探視?
自109年5月1日起,考量國內疫情趨緩穩定,有條件開放訪客實地探視,每位住民1天限探視1次,且同一時間同一探視空間原則限1組訪客,每組訪客人數不可多於3人(包括兒童),所有人全程攜帶口罩,並依照住民之活動能力,分別至公共區域或安排住房探視。由於機構是人口群聚感染風險較高的處所,為保障住民的健康安全,機構仍須依據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2. 強化醫療及住宿型社福機構及工作人員防治感染管理措施為何,有無罰則?
住宿型社福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疫情期間實施門禁管理。
(二)工作人員及機構服務對象健康管理: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並作有監測紀錄。
(三)請假規則: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的工作人員請假規則,若有症狀者,鼓勵主動就醫,並給予有症狀者及須採檢者病假。
(四)工作人員有發燒(耳溫超過38℃)禁止上班,若工作人員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且醫師認為需採檢進行SARS-CoV-2檢驗者,即可採檢,以擴大風險職業監測。
(五)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將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規定,依第69條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工作人員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依第70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3. 住宿型照護機構工作人員是否納入擴大採檢範圍?
住宿型照護機構工作人員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且醫師認為須採檢進行檢驗者,即可採檢,以擴大風險職業監測。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4. 住宿型照護機構工作人員擴大採檢者返回工作準則為何?
照護工作人員退燒超過24小時(未使用退燒藥),且呼吸道症狀緩解,且連續2次(採檢間隔至少24小時)呼吸道檢體檢驗陰性,可恢復上班。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5. 住宿型社福機構內的服務對象是否都有戴口罩?
工作人員及探視家屬前往機構時一律須戴口罩,但並未強制要求機構內的服務對象都需配戴口罩。但服務對象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則建議其務必配戴口罩。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6. 住宿型社福機構內是否都做到分艙分流照顧?
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或建議,機構應落實分區照顧,避免跨區服務,工作人員也必須於工作期間全程配戴口罩及定時進行環境消毒。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7. 住宿型社福機構服務對象是否可以請假外出?
未限制住民請假外出,住民若有就醫、復健、其他必需性之社區參與、職能復健或返家等需要,可依機構相關規定請假前往,但住民於外出期間,應落實手部衛生,並在可容許情況下全程佩戴口罩;自醫療院所或社區返回機構時,應協助住民在機構入口處執行手部衛生。建議服務對象若請假外出返回機構時,應評估是否具有感染風險,並詳實紀錄及做必要的處置。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
Q8. 衛生福利部要求住宿型社福機構提供那些安全的防疫措施?
包括要求機構應盤點工作人員數,以利人力調度、要求機構每日監測住民體溫與健康情形、要求機構配合調整服務與活動、要求機構應定時進行環境清消、盤點機構內防疫物資等。另各地方政府皆有配發口罩給機構工作人員,機構應配有酒精、隔離衣等防疫物資以供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