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Q1:我是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在疫情期間,我可以到哪裡上課?
A1: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相關專業課程,疫情期間實體課如無法辦理,已採視訊方式持續辦理,您可以留意各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公布之開課訊息外,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查詢相關課程訊息,網址為:https://vrs2.wda.gov.tw/eVRS/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審查及課程時數認定問題,可洽本署委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陳小姐,聯繫電話:(02)2703-4529、2703-4389。

Q2:因疫情影響,可否延長雇主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期限?
A2: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每2年或3年接受至少3小時至12小時不等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二、考量疫情嚴峻,雇主及勞工對部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場所,恐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彈性放寬上開雇主於110年12月31日前使渠等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即符合規定。

Q3:因疫情影響,訓練單位如暫停對外招生辦理實體課程,勞工應如何參加安全衛生訓練?
A3:
一、本(110)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配合防疫並降低學員群聚感染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教育訓練課程,依勞動部110年6月11日勞職授字第1100203139號函規定,除實作、實際演練、實習、操作等課程應以實體方式辦理外,得持續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二、訓練單位如採實體訓練、辦理實作(習)等課程或結訓測驗,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防疫管理指引,積極落實防疫作為。

Q4: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及相關人員,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在職教育訓練將到期者,如何因應?
A4:因疫情關係,辦訓單位減少實體在職教育訓練課程。110年度在職教育訓練期限到期者,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Q5: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定在職教育訓練將到期者,如何因應?
A5:因疫情關係,辦訓單位減少實體在職教育訓練課程。110年度在職教育訓練期限到期者,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Q6:因應疫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之勞工一般(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需如期辦理?
A6:若因國內COVID-19疫情升級,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對策,為確保國內醫療院所對疫情的因應及保全醫療量能,醫療營運降載,健檢等醫療業務暫緩辦理,未能施行體格檢查時,得延後至社區流行階段終止後辦理之。至在職勞工定期健康檢查,得延至應檢年度之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即可。

Q7:因應疫情三級警戒,避免人員跨區移動或考量個人衛生,針對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呼吸防護計畫密合度測試,是否有彈性作法?
A7: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對策,避免人員跨區移動,及要求各企業落實個人及工作場所衛生管理,事業單位原訂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期程,如於三級警戒期間,得延後或暫緩辦理;至呼吸防護計畫密合度測試部分,其區間得以「年度」為原則採計,即至遲可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前揭相關因應措施,將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對策滾動調整,並公告於勞動部職安署網站之公布欄。

Q8:因應疫情,衛生福利部公告「110年至111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疫情三級警戒,暫停辦理105至109年度受評醫院之評鑑合格效期展延」,屆期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該如何辦理展延?
A8: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0年至111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疫情三級警戒,暫停辦理105至109年度受評醫院之評鑑合格效期展延」。勞動部已自動展延辦理特殊或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已通知認可醫療機構並於職安署網站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6
  1.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人如因出境超過2年,致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勞保局會主動通知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者,即可按月續領年金,故戶籍遷出不影響其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益。
  2. 請領人若暫時未能檢送前述身分證明文件者,所請年金給付會先予停發,勞保局將等到補送證明文件後,再一併補發停發期間之年金給付。勞保失能年金及勞保遺屬年金作法相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
  1. 考量國人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勞保局對於出境之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投保資格從寬審查,會扣除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期間,以保障勞工權益。
  2. 為宣導正確投保觀念,勞保局將持續透過全球資訊網、報章雜誌、廣播及網路多媒體等管道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1
原則上於檢疫結束日隔日(即自主健康管理第一天)須前往採檢,若遇有特殊情形(如移工身體狀況不適合採檢或採檢院所量能問題)該日無法採檢則儘速安排隔日採檢,以儘早完成採檢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2/16
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à傳染病與防疫專題à傳染病介紹à第五類法定傳染病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à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à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àCOVID-19(武漢肺炎)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清單。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2/16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發布訊息,有感染之虞醫療院所,其所有工作者應全程配戴口罩。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4
現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4
如勞工自行配戴口罩,雇主不能禁止。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4
事業單位雇主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發布訊息(請參考疾管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或加入LINE@疾管家(https://page.line.me/vqv2007o),參照職安署訂定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視疫情嚴重等級,適時修正及調整,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4
現階段除醫療院所外,職安署均採輔導、宣導等措施協助事業單位,雇主無須擔心受罰。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4
Q6-1. 醫療院所、口罩工廠因疫情升溫,配合趕工生產,如何適用勞動準基法之工時規定?
A:武漢肺炎疫情快速升溫,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Q6-2. 事業單位趕工生產口罩等防疫用品,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讓勞工特殊加班,有時數限制嗎?
A: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之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時數不受一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也不必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但加班費應按照同法第24條規定發給。並且,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應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Q6-3. 事業單位趕工生產口罩等防疫用品,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日,可以不受例假七休一限制嗎?
A: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之「例假」。雇主在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可以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加班,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這些加班時數,同樣不受一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也不必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但是,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Q6-4. 口罩工廠在趕工生產期間要求勞工配合加班,還要注意什麼事情呢?
A:本次事件事出突然,勞動部已通知各勞檢單位,在確保勞工權益並一體配合防疫需求的前提下,輔導事業單位適用相關規定。也請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在要求勞工配合加班時,能充分關注到勞工的健康,避免過度勞動。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1
Q7-1.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A:
1.基於防疫需要,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該期間(109年2月11日至24日)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2.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7-2. 可以請假的家長包含爺爺奶奶嗎?
A:所稱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Q7-3. 如果雇主不給假,如何處理?
A:
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

Q7-4. 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A: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請假,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7-5. 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都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A:有鑑於 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特訂定「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選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惟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之家長其中1人得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請防疫照顧假。

Q7-6: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子女就讀幼兒園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A:
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1人得於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1
Q1.政府宣布中國大陸地區列入二級以上流行地區,此時是否還可以繼續指派勞工至中國疫區提供勞務?
A:雇主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Q2. 如果雇主因應疫情,調整勞工回台工作,工資部分是否需支付?
A:雇主為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與勞工協商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勞務提供方式,應照付工資。

Q3.雇主強行指派勞工赴中國大陸疫區提供勞務,勞工得否終止契約?
A:雇主如強行勞工至中國大陸疫區工作或出差,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Q4.勞工因公指派到中國大陸地區工作,安全衛生防護應如何確保?
A:
1.雇主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至中國大陸工作,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2.雇主應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未能提供者,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前往中國大陸地區。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7
Q1:若雇主已取得勞動部許可並選定菲國移工來臺工作,但因菲國政府禁止該國勞工來臺工作,許可效期得否延長?
A1:雇主如因菲國政府規定致無法於許可效期內引進菲籍移工,因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雇主事由,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檢具聲明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3個月。


Q2:有關菲籍移工返鄉探親,因菲國政府規定致未能於重入國許可期限內返臺,雇主應如何辦理?
A2:
1. 擬更換移工:雇主可以菲籍移工返鄉未歸為由,向勞動部申請廢止聘僱許可後,再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其他國家新移工。
2. 擬繼續聘僱原移工:菲籍移工返鄉無法於重入國許可期限內返臺,可向勞動部申請同意移工再入國許可,並自勞動部同意再入國許可函發文日起3個月內,辦理再入國手續。


Q3:有關因航班取消或調整,致雇主所聘僱菲籍移工未能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使其出國,雇主是否違反規定及後續應如何辦理?
A3:
1. 雇主因航班取消或調整等事由,致菲籍移工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出國,因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尚無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一出一進)及第46條(期滿遵期出國)等規定,惟雇主仍應儘速安排班機使其出國,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如原訂機票紀錄等佐證資料)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
2. 因應航班縮減或旅客眾多,建議雇主於預定返國期限屆滿前,提早安排菲籍移工返國班機事宜;如有臺菲直飛航班可能取消之疑慮,可選擇搭乘非臺籍航空公司班機或改由第三地轉機。另移工出國前,雇主仍應善盡生活管理照顧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5
Q1:經中港澳入境移工,居家檢疫作為有哪些?
A1:經中港澳轉機入境移工應依防疫規定辦理居家檢疫,禁止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檢疫地點或就醫,且檢疫期間移工不能外出或工作,建議雇主安排移工直航或由其他地點轉機入境臺灣。


Q2:有關移工入國後3天內應辦理健康檢查之規定,因轉機須居家檢疫14天,無法前往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怎麼辦? A2: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月10日晚間決議,中港澳轉機入境的移工,得於完成居家檢疫14天的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入國健康檢查。


Q3:若移工未配合居家檢疫,有法律責任嗎?
A3:移工若未配合居家檢疫,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可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另雇主或委任的仲介未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廢止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再申請移工。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15
Q1:雇主可否聘僱未經許可或行蹤不明移工從事照顧工作?
A1: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如雇主聘僱未經許可或行蹤不明移工,最高可罰新臺幣75萬罰鍰。

Q2:如何確保聘僱合法新住民,避免進用假冒身分的非法外國人?
A2:新住民(如外籍配偶)獲准居留,依法雖然不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但雇 主記得要掌握「查、核、問」三步驟。「查驗」居留證、護照或戶口名簿等戶籍等資料;「核對」證件與本人身分是否相符;「詢問」外國人是新住民、依親居留還是移工身分。

Q3:民眾如果發現有行蹤不明或移工,應如何檢舉?
A3:可向當地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或向本署免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 提出檢舉,亦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Q4:除檢舉外,政府有無其他防制行蹤不明移工的措施?
A4:內政部移民署已建立常態性查察機制,整合警政署、憲兵指揮部及海岸巡防署等組成國安團隊加強查緝;另本部已編列查緝行蹤不明移工績效獎勵金;實施初聘家庭類移工之雇主聘前講習;以及加強移工人身安全及權益保護機制與宣導措施等。

Q5:移工如何獲得各國語言的宣導資料?
A5:相關防疫資訊已翻譯為英語、印尼語、泰語及越南語等4 國語言,可透過機場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中外語廣播節目、發送防疫資訊簡訊、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勞動部相關FB粉絲專頁及移工社群FB粉絲專頁等多元管道獲得。
最後更新日期 2020/2/28
1.移工來源國疫情建議等級升級至第三級,移工相關防疫措施為何?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答:移工來臺工作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安全,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移工來源國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三級時,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已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完整資訊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或電洽1955專線或0800777888諮詢服務窗口。

2.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應如何辦理?
答:移工聘僱許可3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聘,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

3.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應如何辦理?
答: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於3個月內,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 上開核發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例如家庭看護工109年4月15日屆滿14年,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後14日內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109年7月15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4.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延長雇主引進許可效期,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如果暫時不引進移工,本部核發給雇主的移工名額將同意保留,之後等疫情結束後,雇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5.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應如何辦理?移工因取消或延後返國的損失,如何處理?移工如仍堅持返國,可以再入境嗎?
答:因移工返國後再入臺須居家檢疫14日,基於防疫需要,建議雇主應與移工協商,盡量於防疫期間延後返國休假。但經協商不成立時,基於保障移工人權,雇主應依移工請假返國辦法,同意移工返國休假。
至於移工於防疫期間已安排返國休假行程,經勞雇雙方協議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者,辦理機票改期或取消所需必要費用之損失,移工得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據,向本部申請補償。
倘若移工因故仍返國休假,內政部移民署將不予核發重入國許可。俟疫情結束後,由雇主向本部申請移工再入國手續。

6.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線上辦理入境講習意思為何?
答:為提供移工相關協助及法令資訊,本部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已設有移工接機服務櫃台,提供入境提供接機服務及入境講習。基於防疫考量,本部自109年3月16日起已取消集中講習,改提供書面資料及辦理線上講習。

7.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全面強制接機有哪些限制?
答:為確保入境移工之行蹤及協助翻譯等事項,本部接機服務全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廠機場入境,且入境時間為07:00-24:00),登錄接機服務(新聘僱及返鄉休假者均須辦理)時,應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該系統須以中文登錄相關資訊)。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倘若雇主未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公司必須立即提供,否則無法辦理接機。請注意程序,以免造成移工無法入境。

8.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責任有哪些限制?
答:因為移工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如果移工入境依規定應辦理居家檢疫14天,且該14天期間不得外出。雇主必須有能力提供居家檢疫場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將產生防疫破口。為確保雇主有能力落實,本部自109年3月17日起,針對雇主新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雇主未提供者,本部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將不予許可。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9.勞動部如何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何?
答: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其中確保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雇主應提報「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14天。
雇主應於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檢附、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入國簽證時檢附(已向本部提報者免附),以及應於入境辦理接機登錄時檢附,如此規範係確保自來源國疫情提升至第三級起,每一位入境移工均納入規範,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

10.「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主要填寫內容為何?如果雇主有不實填寫是否有處罰?
答:該計劃書要確保雇主引進移工前,已完整規劃移工相關防疫措施,包含入境如何接送移工前往居家檢疫場所(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已準備好居家檢疫場所,請雇主依據格式填寫及用印。
倘若雇主有不實填寫「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

11.為何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因為本部核發許可有6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件,於109年3月17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雇主應先向本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

12.請問雇主應如何辦理居家檢疫?是否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應如何負擔?
答: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移工依法如須居家檢疫,應由雇主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不得外出。檢疫處所可提供單獨房間,或與同日同梯次入境共同生活者(不得與已在臺工作移工混住),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佩戴口罩與指導良好衛生習慣),並儘可能保持 1 公尺以上距離,以及提供飲食等基本生活物資或設備。
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13.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該怎麼辦?雇主應該負擔責任?以及如何保障移工權益?
答:雇主如果有能力辦理移工居家檢疫14天,得向勞動部提報或補送「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正常引進不受影響。 如果雇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
雇主於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本部將暫時保留雇主名額,確保雇主用人權益不受影響。
倘若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應洽詢得否入住各地防疫旅館。倘若雇主無法安排者,本部將依規定處罰雇主,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至於本部代雇主協助移工安置費用,所需經費原則應由雇主負擔,本部得視狀況提供補貼。
至於移工部分,政府有責任提供照顧需求,將予以安置,並於辦理居家檢疫14天結束後,同意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14.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已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者,如何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雇主持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外展農務之初次招募許可或海洋漁撈業重新招募許可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將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須持上述2份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至於其他類別,則應於申請招募許可時檢附。

15: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雖已取得辦理引進之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雇主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已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並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入國引進許可,或得直接申請簽證之招募許可函文號向本部申請資料異動,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應同時持該核備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16.每日移工入境人數?其中多少屬於新聘僱?多少屬於返鄉休假?事業類及家庭類比率?
答:依據108年本部機場服務站統計,每日平均接機人數約624人,其中新聘僱占73%(456人),返鄉休假占27%(168人)。家庭類占30%(187人),其他事業類占70%(437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0/3/18
  1. 檢疫期滿之翌日至接洽好之醫療院所採檢時,請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交通前往,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過程中,須請移工及陪同人員(含司機)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包括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
  2. 採檢完畢,應儘速返至住所,並儘量與其他移工區隔(建議雇主或仲介公司可先協調防疫旅宿多收住1-2天,),以等待檢驗結果通知;等候檢驗結果期間,請移工遵守以下原則:
         (1)落實相關防護措施,如配戴口罩、勤洗手,不要觸摸眼、口、鼻等。
         (2)返回等候地點過程中,需配戴口罩,不可在外逗留,並請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避免不必要之群聚活動,保持社交距離(請勿出入公眾場所及餐廳進食、或與他人共食),倘需用餐建議
             雇主或仲介公司代訂便當,返回等候地點再行用餐,並應注意飯前洗手之衛生習慣。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