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1. 旅客回國時攜帶口罩入境,該口罩屬非醫療使用,無數量限制,也不須另向海關申報,但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2. 旅客回國時攜帶醫療口罩入境供自用,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可免輸入許可攜帶入境口罩之數量為1,000片,如有超過限量者,請由紅線檯通關,並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交給海關人員後,即可攜帶入境。但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3. 旅客回國時攜帶體溫計入境,自109年5月1日起,先向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後,由紅線檯通關,並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交給海關人員後,即可攜帶入境。但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3
1.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如該口罩非屬醫療使用者,無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可以郵包或快遞方式進口。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2.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醫療口罩供自用,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可免輸入許可寄送之口罩數量為1,000片,如有超過限量者,經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並送交海關,即可進口。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3.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體溫計,自109年5月1日起,應先向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始得進口。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體溫計)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3
1. 國人自行於國外購買或請親友代購之醫療級口罩供自用,如以郵遞方式寄回台灣,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郵包物品價值未超過美幣5,000元,不須向海關報關,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可免輸入許可寄送口罩之數量為1,000片,如有超過限量者,經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並送交海關,即可進口。另進口郵包物品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2. 國人自行於國外購買或請親友代購之體溫計,如以郵遞方式寄回台灣,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郵包物品價值未超過美幣5,000元,不須向海關報關,但自109年5月1日起,應先向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始得進口。另進口郵包物品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3
1. 關務署表示,近日海關第一線同仁接獲數起民眾詢問,對於中國大陸逐漸復工後,我國自中國大陸進口郵包及快遞貨物,有無殘留新型冠狀病毒之疑慮。

2. 為釐清民眾之問題,避免造成社會大眾恐慌,關務署於今(11)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第7次會議中,特向指揮中心請求釋疑。

3.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依據指揮中心醫學專家於上述會中表示,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郵包及快遞貨物,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有病毒殘留疑慮,只要民眾保持良好個人衛生習慣,落實用肥皂勤洗手,避免觸摸眼鼻口,並配合指揮中心之宣導,做好各項防疫措施,應無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之風險,籲請民眾放心。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3
Q1:自國外輸入醫用口罩供自用,數量超過1000片,到哪裡下載自用切結書格式?
A:可至食藥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310&id=32626)下載。

Q2: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輸入醫用口罩免向食藥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之適用範圍及適用對象為何?
A:
1.適用範圍:適用於各種進口方式,包含以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郵包、快遞或一般貨物進口者均有適用。
2.適用對象:包含以「個人輸入供自用」或以「公司名義輸入供其員工使用」均有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