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如該口罩非屬醫療使用者,無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可以郵包或快遞方式進口。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2.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醫療口罩供自用,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可免輸入許可寄送之口罩數量為1,000片,如有超過限量者,經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並送交海關,即可進口。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3.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體溫計,自109年5月1日起,應先向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始得進口。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體溫計)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最後更新日期 20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