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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斑疹傷寒


  1.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流行性斑疹傷寒」列為第二類傳染病(甲種)。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流行性斑疹傷寒」修正為第二類傳染病。

流行性斑疹傷寒是由立克次體所引起的疾病。 流行性斑疹傷寒有不同的先期徵兆,通常是突發的症狀,包括頭痛、畏寒、虛脫、發燒、肌肉酸痛和咳嗽等症狀。如果沒有適當的治療,致死率可高達10%至40%,且隨著年齡越大死亡率越高。 流行性斑疹傷寒輕度的感染可能無出疹現象,特別是在小孩子,在第一次受侵襲之數年後,此病可能復發(稱為Brill-Zinsser症),此時症狀較溫和,併發症較少,不需有蝨子媒介,致死率也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