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重新分類且已於96年10月15日生效


因應新修訂之「傳染病防治法」首次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對傳染病進行分類,並可於必要時調整修正,衛生署依傳染病之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對傳染病進行重新分類訂定第一至五類傳染病範圍(如附件),新分類已於96年10月15日生效。
此次分類考量H5N1流感準備及防治事宜之需,特將其列入第一類傳染病;並將國內目前未曾有病例發生之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等新興傳染病列入第五類傳染病加強防治。除母法所規定第一至三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外,此次亦同步訂定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時限、病人處置措施及屍體處置原則。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配合傳染病之重新分類已完成相關配套措施,自生效日起各項傳染病將依新分類方式進行傳染病通報及相關防治作為,期許未來能對各項可能發生的傳染病流行有更好的因應作為,為全民的健康把關,營造一個免於傳染病威脅的生活環境。相關資訊請參閱該局網站:https://www.cdc.gov.tw/。

發佈日期 20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