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病毒性B型及C型肝炎通報定義自103年3月6日起修訂,籲請醫師注意並依修訂後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進行通報」(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234號)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為即時掌握具傳染力之急性病毒性B型及C型肝炎病例,爰自103年3月6日起修訂急性病毒性B型及C型肝炎之病例定義。倘診治病患發現個案同時符合出現「急性肝炎症狀或肝功能異常(ALT≧100 IU/l)」、「血清學HBsAg抗原檢測陽性」及「排除慢性肝炎急性發作或其他原因引起之肝功能異常發炎」三項條件,或檢驗結果具有「血清學B型肝炎IgM核心抗體(IgM anti-HBc) 檢測陽性」時,即可逕行通報急性B型肝炎;如被診治個案同時具有出現「急性肝炎症狀或肝功能異常(ALT≧100 IU/l)」、「血清學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檢測陽性」及「排除慢性肝炎急性發作或其他原因引起之肝功能異常發炎」三項條件,或檢驗結果具有「曾檢驗血清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陰性,後於一年內轉變成C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或「血清C型肝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且C型肝炎病毒抗體陰性」任一條件時,即可通報急性C型肝炎;二項疾病原規定之流行病學條件均已廢除。修訂後之病例定義詳如附件一、二。

本署籲請臨床醫師協助依據新公布之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進行急性病毒性B型及C型肝炎通報,相關通報定義及防治措施,均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傳染病/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及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專區,供各界參閱。

感謝您與我們共同維護全民的健康安全。

疾病管制署

2014/03/05

發佈日期 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