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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引及教材


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Acute Hepatitis C)  

一、疾病概述(Diseasedescription

病毒性C型肝炎,發病通常不明顯,急性感染後,約20-30%患者有臨床症狀,可能出現發燒、疲倦、厭食、隱約腹部不適、噁心、嘔吐或黃疸等相關症狀等。疾病嚴重度可從不明顯的症狀到會致命的猛爆性肝炎。感染C型肝炎病毒後,約70%-80%會演變成慢性肝炎。慢性C型肝炎患者,約5-20%於20-30年間可能演變為肝硬化,約1-5%死於慢性肝炎的併發症(肝硬化與肝癌)。目前沒有疫苗可預防。

二、致病原(Infectiousagent

C型肝炎病毒為30 nm~50 nm直徑大小、具脂質外套的RNA病毒,目前有6種主要基因型和約100的次要基因亞型。基因型1的個案最多,約占全球個案的46.2%,其中三分之一集中在東亞,基因型3的個案次之,約占30.1%。基因型2、4與6約占22.8%,而基因型5的個案最少。臺灣C型肝炎病毒基因型,以1b居多,約占50-70%,其次為2a。北臺灣基因型1b約占58-73%、基因型2a約占7.4-16.5%;南臺灣基因型1b約占48-64.3%、2a約占35-41%。

三、流行病學(Epidemiology

(一)C型肝炎發生於全球各地。過去在臺灣的輸血後肝炎約69%為C型肝炎,但自81年7月起,C型肝炎抗體檢驗納入血液篩檢項目之一後,幾乎已無輸血後C型肝炎之發生,日本亦如此。此外,自102年起,對捐血人的血液全面實施「核酸擴大檢驗法」(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 NAT),縮短檢驗空窗期,因此輸血感染發生的機會更低。在臺灣,一般成人C型肝炎抗體陽性率估計約為4-5%,C型肝炎感染者約40-70萬人,過去調查顯示臺灣C型肝炎盛行率有區域差異,C型肝炎個案多集中在中南部沿海地區、部份原住民社區與宜蘭、花蓮、台東等地。另,依據國內研究調查顯示,愛滋病毒(以下簡稱HIV)感染者中,靜脈藥癮者合併感染C型肝炎的盛行率高達90%以上;近年則發現已感染HIV者,如有男男間性行為(MSM)且曾經感染梅毒者,因性行為造成肛門黏膜傷害或性病形成的潰瘍病灶,會增加急性C型肝炎感染的風險。

(二)臺灣病例概況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四、傳染窩(Reservoir

人類,在實驗研究中,可感染黑猩猩。

五、傳染方式(Mode oftransmission

C型肝炎病毒主要經由血液透過皮膚或粘膜進入體內而傳染。因此與他人共用污染針具、注射器或接受污染之血液、血液製劑、使用滅菌不完全之器械(具)均有可能感染,而與C型肝炎感染者發生性行為、共用沾血之個人器具(如刮鬍刀、牙刷、指甲剪、刮痧板)或經由母子垂直感染方式亦可能發生感染,母子垂直感染機率約6%,如果產婦為C型肝炎合併感染HIV,會增加其新生兒感染C型肝炎的風險。具有感染風險的族群,例如:

(一)過去或現在是靜脈注射藥癮者。

(二)接受未經篩檢anti-HCV的血液製劑或器官移植者。

(三)洗腎患者。

(四)醫療工作人員暴露於已知C型肝炎病毒感染之針扎者。

(五)HIV感染者。

(六)C型肝炎感染者所生的子女。

(七)C型肝炎感染者的性伴侶。

六、潛伏期(Incubationperiod

2週~6個月,通常為6~9週。

七、可傳染期(Period ofcommunicability

從發病前1至數週直到整個急性期,及慢性帶原期皆具傳染性。

八、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and resistance

一般人皆可能感染,曾感染者即使已偵測不到病毒或已康復,若仍為C型肝炎高風險族群,疾病可能再發、再次感染或合併感染不同基因型別的C型肝炎病毒。

九、病例定義(Casedefinition

詳見疾病管制署「傳染病病例定義」網頁。

十、檢驗及診斷

C型肝炎實驗室診斷依據是C型肝炎抗體(anti-HCV)及C型肝炎病毒核酸(HCV-RNA)檢驗,急性期患者的血液檢體於感染初期可先檢測到C型肝炎病毒核酸,在感染後通常約4-10週,C型肝炎抗體呈現陽性反應。當血液中C型肝炎抗體呈現陽性,除可能是感染過C型肝炎病毒已康復外,也有可能為慢性C型肝炎感染,慢性C型肝炎感染的血中均可測出C型肝炎抗體及C型肝炎病毒。而免疫功能健全者的C型肝炎抗體檢測如呈陰性,則可排除C型肝炎感染。

十一、檢體採檢送驗事項(Specimens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中心。

十二、防疫措施(Measuresof control

 (一)預防方法

1、目前C型肝炎無疫苗可預防,應採取以下預防措施以避免感染:

(1)使用拋棄式注射針具及針灸針具,穿耳洞、刺青工具等需充分消毒滅菌,並避免不必要的輸血、打針、針灸、刺青、穿耳洞等行為。

(2)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不與別人共用刮鬍刀、牙刷、針具、刮痧板、指甲剪,以免刮破皮膚或黏膜而感染。

(3)正確全程使用保險套,不從事無保護的性行為。

(4)醫療工作人員執行病患之醫療處置,如有血液暴露風險,應採取預防措施,避免相互傳染。

2、有感染C型肝炎風險的人,建議接受B、C型肝炎衛教及篩檢,如為HIV感染者及洗腎患者,建議依「愛滋病檢驗與治療指引」及「醫療機構血液透析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每年定期監測anti-HCV血清學變化,以早期發現及早期治療,並保護自己的健康及避免傳染他人。

(二)病人、接觸者之處理

1、通報時限:1週內。

2、疫調作業:確定病例才進行疫調,必要時亦請通報醫院將病歷資料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以利個案研判;另,如有疑似群聚事件發生時,應於通報時即進行疫調,不需等待檢驗結果。

3、接觸者處理:個案如為確定病例,於潛伏期內之血液或性行為接觸者,如經疫調研判為個案疑似感染來源或可能遭受個案感染,應進行接觸者採檢;群聚事件發生時亦同。接觸者之檢體採檢送驗事項,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中心。

4、個案預後及衛教:

(1)建議個案於發病日後滿6個月,應至醫療院所進行預後檢查,以瞭解是否康復或成為慢性感染者。

(2)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避免傳染他人或感染其他型肝炎病毒,且勿捐血。

(3)定期追蹤檢查:肝功能正常者,建議每6個月或1年至醫院接受肝功能及超音波檢查;肝功能不正常者,需由醫師評估並診治,以決定追蹤時程,以早期發現肝臟的異常變化。

(4)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可接種A型肝炎疫苗(無A型肝炎抗體者)及B型肝炎疫苗(B型肝炎未帶原且無抗體者),以預防合併A型肝炎或B型肝炎感染,並保護肝臟。

5、治療: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10月起開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將C型肝炎干擾素(Interferon)合併抗病毒藥物雷巴威林(Ribavirin)治療納入健保給付,另自106年1月24日起推動「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並於108年1月1日起,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對象條件業已放寬,依據臨床經驗顯示,該等藥物療程短,約12~24週,副作用低,治療效果極佳。有關治療對象之給付標準及合約醫院之規定,請參閱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首頁/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專區;首頁/藥材專區/藥品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專區),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可就近前往特約醫院接受評估,符合治療條件者,可依醫師指示治療,以降低未來罹患肝硬化及肝癌之風險。

最後更新日期 201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