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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照護


  1. 通報時限:1週內。
  2. 疫調作業:確定病例才進行疫調,必要時亦請通報醫院將病歷資料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以利個案研判;另,如有疑似群聚事件發生時,應於通報時即進行疫調,不需等待檢驗結果。
  3. 接觸者處理:個案如為確定病例,於潛伏期內之血液或性行為接觸者,如經疫調研判為個案疑似感染來源或可能遭受個案感染,應進行接觸者採檢;群聚事件發生時亦同。接觸者之檢體採檢送驗事項,請參閱「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或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中心。
  4. 個案預後及衛教:
    • (1)建議個案於發病日後滿6個月,應至醫療院所進行預後檢查,以瞭解是否康復或成為慢性感染者。
    • (2)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避免傳染他人或感染其他型肝炎病毒,且勿捐血。
    • (3)定期追蹤檢查:肝功能正常者,建議每6個月或1年至醫院接受肝功能及超音波檢查;肝功能不正常者,需由醫師評估並診治,以決定追蹤時程,以早期發現肝臟的異常變化。
    • (4)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可接種A型肝炎疫苗(無A型肝炎抗體者)及B型肝炎疫苗(B型肝炎未帶原且無抗體者),以預防合併A型肝炎或B型肝炎感染,並保護肝臟。
最後更新日期 2016/3/25

1.肝功能正常者,建議每6個月或1年至醫院接受肝功能及超音波檢查;肝功能不正常者,需由醫師評估並診治,以決定追蹤時程,以早期發現肝臟的異常變化。

2.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10月起開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將C型肝炎干擾素(Interferon)合併抗病毒藥物雷巴威林(Ribavirin)治療納入健保給付,另自106年1月24日起推動「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並於108年1月1日起,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對象條件業已放寬,依據臨床經驗顯示,該等藥物療程短,約12~24週,副作用低,治療效果極佳。有關治療對象之給付標準及合約醫院之規定,請參閱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首頁/一般民眾/網路申辦及查詢/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專區;首頁/藥材專區/藥品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專區),慢性C型肝炎感染者可就近前往特約醫院接受評估,符合治療條件者,可依醫師指示治療,以降低未來罹患肝硬化及肝癌之風險。

最後更新日期 201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