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生效之緩衝措施


主旨:有關「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實施初期之緩衝措施,請協助轉知雇主(仲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辦法修正案業於106年5月5日以本部衛授疾字第1060100486號令發布。
二、外籍勞工因法規修正而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者,本部提供緩衝措施,雇主應於106年7月4日前(緩衝期限)安排其接受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康權益。
三、另,為利民眾瞭解旨揭辦法修正後之實務作業,本部疾病管制署已修正全球資訊網內容(「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頁面及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請協助宣導利用。

健檢起計日之判定原則:
1.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4日以前者,健檢起計日以「入境日期」計算。
2.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2016年11月5日以後者,健檢起計日以「工作起始日」計算。
緩衝措施適用對象:依旨揭辦法起計之定期健檢期間(滿6、18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受到影響者。
緩衝措施:雇主應於106年7月4日前安排所聘之外籍勞工接受此次定期健檢。

最後更新日期 2017/5/16